202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五期)》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六期)》(合称“本次动态”,分别简称“第五期动态”“第六期动态”)。其中,第五期动态聚焦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第六期动态围绕管理人登记工作展开。
自2023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实施以来,这是协会第四次对外发布登记备案动态更新(不含2023年8月仅面向已登记管理人发布的动态),也是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国办54号文”)印发后,协会首次发布登记备案系列动态。
与过往发布的动态一致,本次动态并未创设新的监管规则,而是借助典型案例,解读现行规则在登记备案实践中的适用标准,澄清行业理解误区,积极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标准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我们结合过往实务经验对本次动态简要解读,并对所涉案例进行表格化梳理,谨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关于第五期动态——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要点
(一)私募基金架构不符合相关嵌套规定
目前,私募基金嵌套相关核心规则主要如下: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1638号文”)第六条规定,符合1638号文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第五期动态通过四个案例具象化阐释了上述嵌套豁免规则的适用,案例核心信息如下:
方达评析:
上述四个案例集中回应了行业长期关注的私募基金嵌套问题,将相关规则的适用标准予以透明化、具体化,为管理人基金架构设计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从源头减少备案反复、降低合规成本:
第一,判断投资层级是否超限需审视“整体链条”,而非仅看拟备案基金向下的投资情况。上述案例1中,如果仅观察基金A向下的投资,其仅投向基金C且基金C未再投向其他基金或资管产品,表面上不存在嵌套超限问题;但向上追溯,基金A的投资者中包含私募股权基金B且无可适用的嵌套豁免情形,整体投资层级因此超限。协会通过该案例明确了“上穿投资者、下穿底层资产、逐条路径整体计算”的核查方法,为管理人自查提供了清晰方法论;管理人在架构设计阶段依此先行测算,即可有效避免后续整改成本。
第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嵌套豁免并非任何投资结构中均可适用,1638号文将豁免限定于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的场景,即豁免针对的是该两类基金作为被投层的情形。案例2对此予以明确提示,进一步厘清了豁免规则的适用边界,有助于两类基金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安排架构,使嵌套豁免真正服务于政策鼓励的投资场景。
第三,豁免存在次数上限,同一投资路径中存在多只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最多可各豁免一次。上述案例3回应了“结构中存在两类基金即可逐层豁免”的常见误区,明确了豁免的适用次数限制。这一安排有助于引导资金沿清晰、透明的路径直达实体经济,避免募资、投资链条无序拉长,为真正符合政策导向的长期资本留出制度空间。
第四,母基金豁免规则可期。《私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母基金适用嵌套豁免预留了制度空间,协会发布本次动态的同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母基金适用嵌套豁免需满足的条件,正面回应了行业关于母基金制度尽快落地的普遍期待。协会亦在案例4中明确,需待《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方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母基金适用嵌套豁免。可以预见,《私募条例》预留的制度空间正加快转化为具体规则,母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发展值得行业持续关注与积极布局。
另外,与今年9月1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相呼应,协会在案例提示部分强调私募基金通过多层嵌套方式进行投资的,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架构信息,以便投资者清晰知晓基金投资结构及路径,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多层嵌套下的充分披露,既是投资者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夯实行业信任基础、增强投资者长期信心的重要环节。
(二)有限合伙人收取私募股权基金业绩报酬
在过往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安排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收取业绩报酬。近两年来,协会已持续通过备案反馈方式引导管理人对该等业绩报酬收取安排进行调整。本次动态以案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业绩报酬收取主体的监管导向,为市场提供了清晰预期。相关案例核心情况如下:
方达评析:
有限合伙人尤其是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团队的跟投实体)可否收取业绩报酬,是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协会通过本次动态,从管理人职责定位、权责利对等、公平对待投资者等多个角度,系统阐明了相关监管依据,以公开案例的方式正面回应了市场关切。监管标准的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在基金设立阶段即合规设计分配条款、减少备案沟通成本,也切实维护了全体投资者的公平待遇,为行业形成规范、透明的分配文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私募证券基金低资产净值披露和清算以及存量基金整改
第五期动态同时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运作指引》”)落地过程中的实务问题,相关案例整理如下:
方达评析: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适用问题。《运作指引》第四条针对低存续规模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了到达对应净值线后依次触发“披露—停止申购并披露—进入清算”的处置路径,各环节后果清晰、确定,为管理人提前安排投资者沟通与清算预案提供了明确预期。上述案例1亦表明,协会在审查新基金备案时会一并检视管理人存量在管基金的运作情况,管理人主动开展存量产品自查、确保在管基金合规运作,已成为新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托管机构的提醒、督促记录可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参考,体现了多方协同、共同守护投资者权益的治理格局。上述案例2的关键词则是“不可逆”,未完成整改的存量基金在过渡期截止后即进入受限状态,且不因事后整改而恢复。这提示管理人应加强规则学习、完善内部制度与人员配备,将合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运营能力与竞争优势。
二、关于第六期动态——管理人登记相关要点
(一)管理人股东的出资能力与穿透后的出资来源
管理人股东使用合法来源自有资金出资,并具备与认缴相匹配的出资能力,是管理人登记的核心核查事项。第六期动态的下述两个案例,分别涉及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和出资来源核查问题,具体如下:
方达评析:
上述两则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展现协会对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逻辑:案例1聚焦出资人本身是否具备足额出资能力,涵盖对尚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金覆盖能力;案例2则侧重穿透核验已实缴资金是否源自出资人合法自有资金。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协会将不同资金来源类型对应的证明材料要求予以明确列示,实际上为申请机构提供了一份清晰的“准备清单”,有助于机构一次性准备到位、提高登记效率。
(二)已控制多家管理人申请新设
第六期动态的第三个案例涉及集团化管理人问题,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方达评析:
国办54号文明确提出“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的行业发展导向,第六期动态第三个案例即体现了协会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管理人的审慎把关,以及对集团化机构规范展业的积极引导。该案例传递的监管导向清晰而务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管理人的,新设管理人登记不再仅仅以“满足登记条件”为标准,而是需要进行集团层面私募业务治理的系统性安排,包括梳理摸排、归口管理、风险隔离、分类处置与整体压降。值得注意的是,协会并未简单否定新设需求,对于因承担重大战略实施职能确有必要新设主体的国企集团,在完成上述治理安排并作出承诺后,协会即依规办理登记,并持续关注承诺的后续落实情况。这种“有条件的支持”既严把入口关,也为确有展业能力的机构保留了发展空间,引导行业资源向治理规范、聚焦主业的机构集中,与国办54号文“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的导向一脉相承。
(三)长期未履行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期动态第四个案例涉及管理人长期未履行信息变更义务的自律后果,具体如下:
方达评析:
管理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管理人合规展业的基本要求之一。《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至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管理人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本案例中,协会对未及时报送信息变更的管理人采取了“公示—督促—暂停备案”的递进安排:先通过邮件、站内信、短信等多种方式提示并公示信息不一致事项,给予充分的整改机会;经连续督促6个月仍不履行的,方依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暂停其私募基金备案,且完成整改后即依规恢复。这种层层递进、有督促有救济的自律安排,兼顾了监管的严肃性与程序的规范性,体现了对管理人的善意引导。对管理人而言,建立信息变更的内部跟踪与报送机制、确保登记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持续一致,即可从容避免相关自律措施,这也是机构合规运营的基本能力。
结语
本次动态是国办54号文印发后协会首次发布的登记备案动态。协会按照国办54号文“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的总体思路,将登记备案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以案例方式公开释明,既压实了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职责、强化了源头防控,也进一步提升了业务标准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本次动态发布的案例充分表明,协会在严格监管中保持了务实的服务导向,监管的可预期性与服务的精准性同步提升,这将有助于引导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规范”。协会坚持从严监管与扶优限劣并重,持续完善全链条、穿透式监管机制,对触碰合规底线、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同时,协会对治理规范、运作稳健、专业能力突出的管理人给予更多发展空间,推动形成良性行业生态。通过监管约束与正向激励双向发力,切实筑牢风险防线,提升行业整体质量,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中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