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代表某日本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日本破产法制度中的一种重建型破产程序,类似于中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破产重整程序)。根据该申请,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决定启动民事再生程序并指定了监督委员对债务人进行监督。
由于该日本公司在上海有一定财产,为便于日本民事再生程序顺利推进,方达代表该日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该日本公司民事再生程序作出的启动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和指定监督委员的监督命令。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在承认程序中就相关日本法律提供法律意见。
上海三中院已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承认该日本公司的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以及监督委员的身份,并允许监督委员在一定条件内在中国境内监督该日本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从公开信息来看,该案是首个获中国法院承认的日本破产程序。上海三中院在审查中国与日本之间在破产裁定承认方面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明确双方就民商事判决中对彼此不予承认的先例并不当然适用于跨境破产案件,并从日本相关法律来看,认定我国破产裁定得到日本法院承认尚不存在法律障碍,从而确认中国与日本在跨境破产案件承认方面存在互惠关系。
该案标志着中国跨境破产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该案从实践角度积极探索了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国破产程序范畴、互惠原则、不予承认的事由、外国管理人的身份及职责;另一方面,该案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对跨境破产域外合作诉求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对于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方达团队由合伙人季诺带领,由合伙人王灵奇和资深律师李亦然主要负责,团队成员包括张榆钧。
长岛・大野・常松团队包括合伙人川合正伦、合伙人大川友宏及外国法律师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