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两期中,我们分别介绍了美国301条款关税的发展脉络和最新政策以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下称“美国海关”)对不实申报的处罚。近年来,墨西哥已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主要目的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希望通过在墨西哥投资设厂,享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下称“《美墨加协定》”)的贸易便利并最终进入美国市场。本期我们来聊一下墨西哥的基本进出口制度、美国海关如何认定墨西哥生产产品的原产地、美国海关的预裁定制度、以及在墨西哥生产并对美出口的合规建议。
墨西哥进出口制度简介
1. 墨西哥海关体系概览
据墨西哥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墨海运港口码头共118个,分布在太平洋沿岸、墨西哥湾和加勒比地区[1]。墨西哥拥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50个主要海关办事处;其中21个位于边境,17个专门负责海上业务,12个作为内陆海关办事处。
2022年以前,在墨西哥与海关相关的职能由墨西哥国家税务总局(Servicio de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监管;自2022年1月1日以后,墨西哥国家海关总署(Agencia Nacional de Aduanas de México)方才独立运作。在职能分工方面,墨西哥海关总署与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和海军部(Department of Navy)协作以维护海关过境点的安全,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负责收集、管理和统计工作。
2. 墨西哥进口制度
进口商主体登记。在进口之前,进口商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包括:1)进行联邦纳税人登记以获取税务号码(Registro Federal de Contribuyentes);2)具备电子签名(Firma Electrónica)、税务合规证明、经验证的税务住所(Domicilio);3)提供税务邮箱与报关行信息[2]。此外,针对化学类产品、雪茄、鞋制品、纺织品、碳氢化合物、钢铁制品、自动化商品等特殊行业,进口商还需要完成特定产业的进口商登记。
商品归类。墨西哥采取世界通行的商品归类制度作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的依据。墨西哥政府会定期发布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产品。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常见货物包括:1)枪支弹药需要获得国防部的许可、2)特定皮革和毛皮产品需要获得农业部的许可、3)医疗相关产品(例如:医疗产品和设备、药品、诊断产品、化妆品和某些化学品)需要获得卫生部的许可、4)濒危物种制品(例如:象牙、木材和毛皮)需要获得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许可。
通关流程与进口报关文件。不同于国内海关已经实施的“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制度和“自报自缴”的税收制度,墨西哥通关仍然是传统的串联式作业流程,即:提交清关文件及资料→缴纳关税费用→接受海关查验→货物放行。在进口报关文件方面,进口商需要备妥的文件包括:1)报关单;2)商业发票;3)货物清单;4)货物提单;5)原产地证明;6)进口许可证(针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7)质量认证文件(适用于产品安全和性能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在墨西哥,与货物进口相关的文件必须至少保存五年。
进口税费。墨西哥针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包括:1)一般进口税(有从价、从量、混合三种征收方式);2)海关手续费(一般税率为0.8%);3)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6%,针对书籍杂志等特殊产品则免税);4)其他税费(例如:针对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针对新车购置的新车税、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
3. 墨西哥出口制度
出口商登记方面,与进口商主体登记制度类似,出口商从墨西哥出口产品前需在出口商官方登记册进行登记;针对酒精饮料及加工烟草等特定产品,出口商应当在特定产业出口商登记册中登记。出口文件方面,出口商需要准备的文件与进口文件大致相同,包括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海关出口舱单。出口税费方面,目前墨西哥未设立出口关税,但是出口商可能需要缴纳“出口商品加工费”;此外,部分产品(例如:部分海洋生物与化学物质)被禁止出口。
4. 常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行政处罚
与国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类似,在墨西哥,常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包括:进口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以隐蔽方式或手段进口货物、未提交文件或许可证、未向海关申报、未缴纳相应税款。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货物价值的70%至120%)、预防性扣押货物、没收货物及运输工具、资格罚(例如:暂停或注销行业进出口商登记、撤销进出口相关许可)。
美国海关如何认定于墨西哥加工制造之产品的原产地
在《美墨加协定》之前,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针对非完全获得于成员国的产品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基于税则归类改变方法和/或区域价值含量方法[3]。
2020年7月1日,《美墨加协定》正式生效并取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第4章《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规定了更为复杂的原产地认定规则,从大类上可以分为:1)完全在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2)完全在成员国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3)使用非原产地材料完全在成员国生产且符合附录4-B要求;以及4)组装的产品和零部件[4]。概括言之,若产品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材料(例如:从中国进口的原材料),则不再属于完全获得产品;此时该产品是否能够获得《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资格,需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具体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依交易价值法不低于60%、依净成本法不低于50%)、综合评判标准、微量规则等。
下面我们结合美国海关的部分执法实践,介绍一下美国海关是如何认定于墨西哥生产制造产品的原产地。
- 在墨西哥进行的生产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而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N328711裁定中,案涉产品是多层隔热玻璃单元,包含自美国进口的外部钢化玻璃面板和自中国进口的内部铅玻璃面板。在墨西哥,案涉产品的制造工序为:清洗面板→检查面板缺陷→将中国原产的铅玻璃面板放置于两片美国原产的钢化玻璃中间→使用美国原产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贴上中国原产的胶带和美国原产的“墨西哥制造”产品标签。美国海关认为,案涉产品在墨西哥进行的生产满足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此,案涉产品被认为是《美墨加协定》项下的原产产品,并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
- 在墨西哥产生的区域价值不低于60%故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12859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未组装的狗围栏和扩展套件,案涉产品的各个组件和扩展套件在中国和台湾地区制造,在墨西哥单独包装并进口到美国。美国海关在认定案涉产品并非“完全在墨西哥获得或生产”与“完全由墨西哥原产材料生产”后,认定案涉产品在墨西哥产生的区域价值不低于60%,故认定案涉产品属于《美墨加协定》项下的原产产品。
- 在墨西哥的装配工序超过“轻微加工”程度因而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15299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汽车动力座椅垫框架,由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六七十个部件组成并在墨西哥装配(有5种不同的装配情形)。美国海关次第展开分析:1)案涉产品并非完全在墨西哥获得或生产,但有4种装配情形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故原产地为墨西哥;2)对于不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的1种装配情形,由于案涉产品不是混合货物,其零部件不能被认定为对于产品有显著贡献;3)考虑到产品在墨西哥的装配工序超过了“轻微加工”和“简单组装”的程度,因此,墨西哥作为案涉产品最后进行生产的国家,被认定为产品原产地。
- 非原产材料高于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因而产品不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32638裁定中,案涉产品是合金铝坯料,其中一种生产方式为将非合金铝材料(60%中国进口,20%韩国进口,20%澳大利亚进口)与硅、铜、铁、镁、锰、钛和铬等其他材料(自中国和韩国进口)在墨西哥熔化并混合,以制成新的合金铝坯料。美国海关在认定案涉产品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后,进一步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微量规则(即:非原产材料低于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因而不符合《美墨加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条件。
- 案涉产品的核心部件系中国原产因而产品属于中国原产—在H304677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打印机:1)其传输组件在中国生产并进口至墨西哥,2)其PCBA组件在墨西哥生产,3)其固件在美国设计并下载到PCBA组件上,4)其碳粉在美国或墨西哥生产。美国海关认为,赋予产品主要特征的部件是确定产品原产地的重要因素;该案中,墨西哥生产的PCBA组件并不是打印机的唯一基本功能组件;相反,中国原产的传输组件对案涉产品实现送纸和打印功能至关重要,因而赋予了案涉产品主要特征。因此,美国海关认为,就301关税和原产地标记而言,案涉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国。
美国海关的预裁定制度
企业是进口环节的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尽到合理注意,并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面对如此复杂的原产地认定规则,企业可以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以确定产品是否可以享受《美墨加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被修改或撤销的除外)在美国所有口岸具有约束力,不失为企业应对美国海关监管的措施。
1. 预裁定覆盖的内容
预裁定的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5]:
- 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生产过程是否使产品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 产品生产是否满足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依交易价值法不低于60%、依净成本法不低于50%)、以及价值和成本的合理计算方法和依据
- 产品是否应当被加征301条款、232条款、201条款关税
- 产品应该如何标记原产地以满足原产国标记要求
2. 企业申请预裁定应当提交的信息
在申请预裁定时,企业应当提供产品进口和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例如[6]:
- 所有相关方的名称、地址和其他信息
- 产品的进口口岸
- 对于相关交易涉及事实的完整详细陈述以及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声明
为使得美国海关就税则号和原产地问题作出正确裁定,企业应当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
- 产品的完整详细的书面描述、照片、图纸和样品
- 产品的组成材料、零部件、成分、其成本分解和占产品百分比、实验室分析报告、流程图或其他说明材料
- 产品制造或生产过程的详细描述
- 产品的主要用途
- 产品的商业、科学、技术或通用名称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是否已经就相同的问题提交美国海关审查、或正处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或其上诉法院、或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司法机构审查过程中。
在墨西哥生产并对美出口的贸易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美墨加协定》规则、墨西哥海关与美国海关对于进出口贸易的监管政策,从而整体规划国际贸易供应链,以应对美国和墨西哥对原产地等方面的监管。
其次,面对纷繁复杂的原产地认定规则,企业可以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以确定产品是否可以享受《美墨加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再次,如果在墨西哥生产制造的产品因为种种原因被认定为中国原产进而带来额外关税,如我们在上期文章所建议的(请见《中国企业出海进行时——浅谈美国301条款关税及应对》),企业可考虑如下应对策略:1)申请301条款关税豁免;2)调整产品价格以转移关税成本;3)应用关税退税项目;4)进入外国贸易区。
最后,如果上述安排仍然不能帮助企业降低关税成本,企业应当在进口环节如实申报税则号、原产地、进口价格等信息,否则将面临向美国海关做不实申报的行政、民事和刑事风险(请见《中国企业出海进行时——美国法下的申报不实责任与主动披露制度》)。对于历史上对美出口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我们建议企业尽快开展自查,利用美国海关的主动披露(Prior Disclosure)制度来降低并化解风险。
方达海关与贸易合规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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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于: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墨西哥(2023年版)》 ↑
- 2015年以后,墨西哥的进口贸易无需委托报关行进行申报;但是,考虑到墨西哥的海关制度较为复杂,仍然推荐企业委托有经验的报关进行申报。 ↑
- 详见美国海关于2004年5月出版的《贸易界每个成员都应了解的事项:美国原产地规则》(What Every Member of the Trade Community Should Know About: U.S. Rules of Origin)第16页。 ↑
- 详见《美墨加协定》第4章《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第4.2条,访问地址: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04%20Rules%20of%20Origin.pdf ↑
- 详见美国海关于2004年5月出版的《贸易界每个成员都应了解的事项:美国原产地规则》(What Every Member of the Trade Community Should Know About: U.S. Rules of Origin)第25-26页。 ↑
- 详见美国海关于2004年5月出版的《贸易界每个成员都应了解的事项:美国原产地规则》(What Every Member of the Trade Community Should Know About: U.S. Rules of Origin)第27-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