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涉外法治建设进行了战略部署。跨境破产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改革与实践趋向备受社会关注。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持续推进和跨境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跨境破产制度优化的总体方向日渐明朗,对以互惠为代表的规则理解也愈加开放,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破产合作关系亦向纵深发展,更多争议问题有望得到立法与司法层面的系统回应。
一、2024年跨境破产重要事件回放
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德国破产程序案件——Dr.A R申请承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1月1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香港破产管理署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加强港深破产法律事务合作。
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上市主体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在开曼注册)正式颁布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
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等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跨境破产的规定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后答复表示:“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中加入跨境破产规定的建议,经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沟通了解,《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跨境破产专章,完善了跨境破产制度设计,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申请域外司法协助的路径、境外破产程序获得国内司法协助的方式等作了规定。”
5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出台《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厦中法发〔2024〕26号),从认可和协助的程序范围、协助申请的提交路径和方式、法院内部审查流程、香港管理人的履职限制、破产重大事项的处理等15个方面细化操作规程,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为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发布“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系青岛中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查明意见,推定我国法院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院之间在跨境破产命令承认方面存在法律互惠,并据此承认BVI破产命令的案件。[1]
5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判决,推翻了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Harris J)于2023年5月作出的驳回“北大方正案”四个原告中的三个原告就维好协议提出索赔的判决。[2]同年6月,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申请许可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并于7月获得上诉许可,该案目前正在香港终审法院审理中。
7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试点意见》向厦门中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为香港李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提供协助。[3]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天成”)破产清算程序及其管理人的任命,赋予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包括索取文件、保护资产和进行诉讼等多项权力。[4]根据公开信息,该案系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后,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承认和协助的首个广西壮族自治区破产程序。
9月7日至8日,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在福建厦门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联合国上诉法庭法官高晓力对我国跨境破产合作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情况进行介绍。对于互惠原则的理解,高晓力提到,我国“逐渐形成了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到推定互惠越来越开放的解释互惠原则的司法态度”。
9月,厦门中院依据《试点意见》裁定认可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壳氏环保”)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在内地履职。[5]根据公开信息,该案系福建省审查认可的首例跨境破产司法协作试点案件。
10月9日至10日,新加坡破产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区域重组与破产组织论坛(Reg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Organisations Forum,RRIOF)发起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参与了RRIOF成立仪式,并作为观察员见证了《区域重组与破产组织机构间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该备忘录的签署为未来我国参与东南亚及更广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对话和司法协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11月16日至17日,第15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在日本大阪顺利举行。此次论坛汇聚了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的专家学者、法官、破产管理人、破产辅助机构代表以及金融机构代表等三百余名嘉宾。中方代表团与各国代表共同就“各国近年破产领域新进展”“破产程序中担保权益的关键问题”“对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公司破产程序”“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程序”“各国热点主题-庭外重组等”“重组中公司的估值”等破产领域的重点议题展开交流和探讨。
12月13日,福建省发改委公布2024年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厦门中院报送的“出台全国首部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 服务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成功入选。
二、2024年跨境破产实践主线回顾
1. 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破产合作向纵深发展
2. 跨境破产承认审查标准再受关注
3. 香港维好诉讼再度升级并将尘埃落定
1. 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破产合作向纵深发展
内地方面,继2021年两地签署《会谈纪要》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已分别在“森信纸业破产案”、“浩泽国际集团破产案”中认可和协助了香港破产程序。2024年,厦门中院依法受理并裁定认可了首宗跨境破产试点案件——“壳氏环保破产案”。至此,作为内地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厦门市均已积累了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实务经验。
香港方面,继2023年香港高等法院在“广东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案”中适用普通法规则承认试点地区以外地方的破产程序以来,2024年香港高等法院再次适用普通法规则承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启动的破产程序,进一步释明了即便是内地试点地区以外地方启动的破产程序,香港高等法院仍可适用普通法规则予以承认和协助。
此外,根据公开信息,除互认司法实践以外,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厦门市相继采取与香港方面签署合作安排、交流框架协议或出台指引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优化合作路径。
2. 跨境破产承认审查标准再受关注
此前我国与作为“注册地天堂”的离岸法域并无直接开展跨境破产司法互认的先例。在涉及复杂股权嵌套关系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内地多通过在香港上市主体与BVI、开曼等离岸法域产生司法层面的间接连结。2024年,青岛中院推定我国和BVI之间在跨境破产命令承认方面存在法律互惠,并据此承认BVI破产命令的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
其中,能否推定我国与BVI之间存在法律互惠关系引发热议。争议之处主要在于:(1)BVI虽于2003年采纳《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示范法》”),并将相关规则内化为《破产法案》第十八章,但该章节尚未生效;(2)根据现行BVI关于承认的规定(即《破产法案》第十九章),BVI法院仅对特定法域(即通常与BVI存在较强关联关系的法域,不包括中国内地)选任的代表予以承认,而依法允许发布的协助命令应系《破产法案》第十九章列明的命令;(3)普通法层面的协助对象,仅限于依据《破产法案》第十九章被BVI法院承认的来自特定法域的代表。目前来看,来自中国内地的代表能否在BVI取得承认和协助具有一定难度和不确定性,相关实践走向有待进一步跟进和观察。
3. 香港维好诉讼再度升级并将尘埃落定
针对“北大方正案”所涉维好争议,香港原讼法庭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认为北大方正对其中三名债券持有人的违约事件发生于其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即便北大方正尽最大努力也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北大方正的维好义务应被免除。2024年5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推翻上述判决。上诉法庭的主要观点之一在于,其认为原讼法庭没有考虑到北大方正可能有多种方式履行维好协议中约定的流动性义务,且并非所有方式均依赖于监管部门的批准。上诉法庭认为,违约事件与内地维好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序并不影响维好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三名原告合计约17亿美元的损失作出声明救济(declaratory relief)。
当前该案仍在终审审理当中,根据香港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度,后续出具的终审判决将对案涉维好争议作出终局认定。如终审法院维持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则三名债券持有人很可能通过2024年1月启动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互认安排》”)于内地开展行权行动,事件结果将对境内维好方、依赖维好协议进行交易的离岸债权人等各方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能进一步影响未来的跨境交易安排。
三、2025年跨境破产立法与实践趋势展望
1. 基于承认申请的实体争议可能增多
2. 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有望助力跨境破产司法实践
3. 地产集团境外清盘程序预计将与境内实体的破产程序形成竞争格局
4. 境破产法治改革方向日渐明朗
1. 基于承认申请的实体争议可能增多
从当前境外代表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的案件来看,相关主体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而是聚焦于跨境承认程序本身。随着跨境破产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更多围绕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产生的实体争议可能出现,比如申请人可能面临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对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境外程序正当性的挑战。《试点意见》亦为该等异议提供了救济路径,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听证”。
2. 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有望助力跨境破产司法实践
2024年12月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三中院、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破产案件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商纪要》(“《会商纪要》”),旨在建立破产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机制。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的介绍,《会商纪要》有利于发挥仲裁机制在解决破产衍生纠纷案件中的制度优势,进一步释放司法资源、平衡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该等文件的签署,表明内地司法审判机构已然意识到法院审判与机构仲裁之间存在合力的空间和可能。相应的,国际层面也在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与跨境破产关系的研究和讨论,并一定程度上认可国际商事仲裁能够为跨境破产提供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对于破产程序影响的认识程度不同,当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存在竞合时采取的策略也不同。未来,随着国内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破产与仲裁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不排除跨境破产与仲裁程序能够在我国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协调与合力,使得跨境破产中的部分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高效解决,同时仲裁程序也会纳入有关破产考量因素,最终促成破产与仲裁
间的良性互动。
3. 地产集团境外清盘程序预计将与境内实体的破产程序形成竞争格局
除中国恒大被清盘外,2024年多家房企集团被宣布申请清盘,进一步引发业内对于地产集团清盘程序对境内资产处置的关注。自中国恒大被清盘以来,其香港清盘人尚未直接接管境内实体,且境内核心控股主体亦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而中国恒大在境内的多家项目公司已经陆续在不同区域进入破产程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由于境内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境外股东的股权,在无法形成境内外协同破产或者协同债务重组的局面下,境外清盘人仅单纯依靠股权接管难以有效控制。而在境外清盘人接管压力下,境内实体亦主动求变,境内实体债权人或主动发起诉讼、执行程序,或对境内实体提起破产程序,预计未来将形成境外清盘程序与境内破产程序的竞争格局。
4. 跨境破产法治改革方向日渐明朗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渠道披露跨境破产法治改革的进一步动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以及高晓力法官在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企业破产法》修改有望吸收《示范法》的部分内容,以专章形式规定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明确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申请域外司法协助的路径,以及境外破产程序获得国内司法协助的方式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