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不居,时节如流。2024年,国际舞台动荡与变革交织,地缘政治冲突延宕升级,“超级大选年”叠加政治思潮激荡。中国金融政策顶风破浪,稳中有进,一揽子增量政策有效提振社会信心,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沿着高质量发展航道扬帆前行。

纵有疾风,踏浪奋楫。作为“十四五” 规划的收官之年,2025年国际形势依旧复杂且严峻。在此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始终秉承 “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主线,通过精准有力的政策举措,全方位扩大内需,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行稳致远,为全球经济复苏注入强大动力。

朝暮并往,拨雪寻春,方达金融行业组《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5)》如期而至。《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立足银行业、证券期货业、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保险业及金融科技等多个细分领域以及绿色金融及碳市场特别专题,为您梳理金融法律监管重要时点、监管主线及趋势。

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助力客户行稳致远,是方达金融行业组的不懈追求。我们常年就中国金融行业最前沿、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支持,主导了大多数市场上最领先的交易项目和产品结构,对中国金融服务行业有着深刻的思辨性解读,能够在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中提供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作为市场参与者,您一定对于市场动向有更加全面且切实的体会与思考。如果您对报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讨论。深耕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多年,我们希望能与您一起了解市场、拥抱变化、把握趋势。我们期待您的见解和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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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与碳市场

2024监管大事记

1月22日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我国自愿碳市场正式重启

2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3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五方面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

4月12日
三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公布规范

5月1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生效实施

4月20日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22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9月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10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11月8日
《能源法》正式通过,全文80条,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1月20日
财政部会同其他8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12月
继此前8家券商获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后,又有10家券商陆续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碳市场准入复函


2024监管主线回顾

1. 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启元年,制度设计及法制体系均日臻完善
2.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3. ESG信息披露迎来重大立法进展,企业可持续披露有法可依
4. 碳交易高阶立法出台,全国碳市场规则更加成熟
5. 自愿碳市场正式重启,市场交易方兴未艾
6. 绿证绿电法律定位更加清晰,交易体系持续完善
7. 碳市场数据质量成为监管重点,执法力度加强
8. 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成,碳足迹认证加速推广


1. 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启元年,制度设计及法制体系均日臻完善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将绿色金融列为“五篇大文章”之一。2024年作为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元年,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高阶立法空白得以填补。

2024年内,中央及各部门密集出台多项有力的宏观政策: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2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首次将全面绿色转型的系统性部署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202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则聚焦重点领域,关注绿色金融的专业服务能力与绿色金融产品。各监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具体措施:2024年5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属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的5年计划;证监会于2024年7月召开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题座谈会,结合特定金融领域的特点与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此外,金融监管总局也在本年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除此之外,本年内,各省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也陆续研究出台融入本地区发展实践的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与行动指南。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结合发力,绿色金融大文章首年谱写取得了良好开端。

在绿色法治体系的完善方面,2024年11月《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能源领域立法的空白,同时聚焦绿色发展与能源转型。此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24年立法规划,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也已正式启动并按计划推进,该工作旨在以法典立法的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提升现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为绿色法治体系发展补齐关键一环。

2.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继续作为政策及地方实践的重点。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加快制定转型金融标准。202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系统部署全面绿色转型,强调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煤电、钢铁、建材、农业4个行业转型金融标准已经多次论证,此外,还有多个行业转型金融标准研制工作正在推进。多个省市进一步探索制定了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和当地产业特色的转型金融指导文件,助力金融机构精准识绿,进一步融合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例如,2024年1月,《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正式生效,在统筹地方需求的基础上纳入六大行业作为首批支持行业;8月,湖州发布《转型金融贷款管理规范》,进一步探索湖州市内转型金融贷的规范性实践。产品创新上,我国当前信贷、保险类转型金融产品发展仍处于相对起步的阶段,但2024年已有机构在各地转型标准激励的背景下积极探索相关产品,例如,农业银行在《广东省陶瓷行业转型金融实施指南》的指导下发放了首笔陶瓷行业转型金融挂钩支持贷款725万元,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发行中国首单绿色可持续挂钩主体科创票据,中国太保产险上海分公司则助力全国首笔“保险+转型金融贷款”落地。总体来看,2024年转型金融呈现出政策引领、地方实践加速、产品创新多元化的趋势。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趋势也逐步显现,碳普惠也在政策和实践中都有了显著进展。202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202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强调了全民行动的重要性。各省份也相继响应顶层指导,落实“普绿融合”的实践。例如,衢州已出台国内首个《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并在2024年12月发布《绿色普惠信贷支持目录》,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识别绿色普惠贷款的便利性。碳普惠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例如,武汉发布了七项碳普惠方法学,聚焦全民参与的碳普惠场景。此外,普绿融合的绿金产品也应运而生。如2024年5月至6月,首批4只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基金先后成立。在地方实践日益丰富,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未来有望在更广泛的领域实现深度融合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和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

3. ESG信息披露迎来重大立法进展,企业可持续披露有法可依

2024年7月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新增了ESG相关内容,要求公司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ESG评价首次融入法律层面对于企业的要求。此外沪深北三交易所于2024年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统称“《指引》”)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指引》为纲领性要求,对重要市场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披露内容形成了定性的框架性约束,包含碳排放权交易、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利用、创新驱动等多个方面的披露要求,并增设了监管处罚条款。

同时,针对企业普遍适用的可持续披露标准也在2024年重磅落地。财政部等九部门在对IFRS S1、IFRS S2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开展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11月份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准则》”)。该《准则》包括总则、披露目标与原则、信息质量要求、披露要素、其他披露要求以及附则等内容。财政部在印发《准则》的通知中明确,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准则》。

总体而言,我国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正以上市公司为先锋,非上市公司逐步跟进,并以自愿实施为基础,逐步过渡到更具强制力、标准化、体系化和普适性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框架。财政部在《准则》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中国计划到2027年陆续出台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和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到2030年,将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在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指引下,各类企业应应积极做好准备,高度重视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4. 碳交易高阶立法出台,全国碳市场规则更加成熟

2024年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是首部关于碳交易的行政法规。条例以更加清晰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更加健全的交易制度、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保障全国碳市场的稳健运行,并为未来全国碳市场的扩容及其与CCER、绿证等相关市场的协同发展作出制度铺垫。

在全国碳市场具体规则方面,首先,履约机制进一步完善。2024年10月发布的《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将全国碳市场的履约周期从“两年一期”调整为“一年一期”,表明全国碳市场自运行以来经历三年的实践与尝试,最终寻得更加常态化的履约方式,能更好地与企业年度经营与规划紧密结合,有利于进一步缓解履约期前交易集聚问题,推动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发放机制不断优化,在碳配额无偿分配为主导的基础上,探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作为对免费发放方式的补充。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地方试点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碳市场持续推进,同时基于地方碳市场定期开展的碳配额有偿竞价发放所积累的宝贵实践经验,2024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尝试以更加体系化的立法方式对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发放制度进行总结与规范。

5. 自愿碳市场正式重启,市场交易方兴未艾

在2023年出台的一系列CCER核定与交易规则基础上,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绿色交易所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自愿碳市场的正式重启。

在CCER的核定与发行方面,生态环境部持续推进各领域的CCER方法学的核定工作,并于2024年7月发布第二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征求意见稿;国家认监委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并于2024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机构名单。在CCER交易方面,2024年12月,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于2025年1月发布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告》。至此,CCER交易所需的各项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要素与条件基本形成。

随着政策的不断激励,市场主体正积极参与CCER减排项目申报,截至2024年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已公示的减排项目达54个,但值得关注的是,尚无核证减排项目实际获得签发。新机制激发了市场热情,但由于市场主体对新标准理解不充分和部分材料准备不规范而导致审批流程迟缓的问题尚需时日调整。由此可见,主管部门所追求的并非短期内井喷式的高速发展,而是坚守CCER高质量开发标准以稳步推进中国高标准自愿碳市场建设,为未来适应更为严苛的国际标准进行准备。

6. 绿证绿电法律定位更加清晰,交易体系持续完善

2024年,绿证绿电的发展也令人瞩目。2024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伴随顶层设计的战略指导,2024年绿证绿电在法律定位、交易规则和系统及碳市场连接路径方面均取得进展:

从法律定位而言,在此前《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首次明确“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的基础上,2024年11月颁布的《能源法》在上位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应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绿证制度得到了更高法律位阶的制度保障。

从交易规则和系统而言,2024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对绿证核发及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平台和次数等交易细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2024年6月,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正式启用;7月,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核心功能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提升核发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

从绿色电力与碳排放市场连接路径而言,2024年9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成为绿证交易与CCER市场衔接的重要一步。该通知规定,两年的过渡期内,适用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包括其中。绿证与CCER的有效衔接,解决了此前市场上对于某些项目在属性上应归属于绿证核发项目还是CCER项目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能够避免业主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两种渠道重复获益,进一步填补了相关漏洞。

7. 碳市场数据质量成为监管重点,执法力度加强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和CCER市场的重启,碳数据质量监管持续作为监管重点。2024年2月,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惩重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的法规更新和市场实践也充分体现了监管对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关注。

相较于2021年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保障碳数据质量方面有重大提升:扩大了处罚情形和范围、引入了双罚制、加强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手段,与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强强联合,可有效治理碳数据造假等问题。

2024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力,专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在公布的案例中,执法机构深入贯彻“行刑”衔接机制,对于那些屡屡在检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在行政处罚手段穷尽的情况下,适时动用刑事手段,将相关案件移送刑侦办理。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和治理决心。

8. 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成,碳足迹认证加速推广

2024年被称为“碳足迹元年”。从国务院到各部委,再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规则,将碳足迹管理体系提升到绿色转型和加强国际竞争的重要高度。顶层设计层面,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推进与标准建设加速的趋势。自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起,中央层面在2024年多次强调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列为任务要求,2024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提出从核算、认证、披露等方面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为落实相关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方向性指导和阶段性发展目标。除此之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多项政策均明确提出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完善碳足迹管理提供充分政策支撑。

具体落实层面,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建设工作也在稳步推进。2024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202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实施《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明确了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所覆盖的产品种类、颗粒度划分。2025年1月颁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是我国今后产品碳足迹标准编制的重要依据。

在上述政策引领下,各省市在积极探索碳足迹管理,助力政策指引逐步落地为市场实践。以上海为例,2024年2月,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并随后印发《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2024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发布首批11项产品种类规则采信清单,解决碳排放核算关键问题,为产业链对接国际标准提供保障。此外,湖北、广东、浙江、四川、天津、山东、江苏等地也相继在省域范围内发布了碳足迹建设相关的方案或者意见。随着大量政策的密集发布和地方实践的跃跃欲试,中国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构建从规划逐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2025监管趋势展望

1. 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持续创新发展,碳期货或有望落地

2. 全国碳市场扩容成定局,碳市场交易主体迎来新活力

3. 适用于全类型金融机构的ESG披露标准有望出台

4. COP29带来的跨境碳交易趋势值得期待

5. 司法实践将不断优化,迎接市场蓬勃带来的新挑战


1. 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持续创新发展,碳期货或有望落地

2024年,随着标准日益完善和政策激励不断增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更上层楼,涵盖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在CCER体系重启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结合CCER政策推出了诸多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例如,2024年3月,全国首笔CCER开发挂钩贷款在成都落地发放;2024年4月,全国首单CCER碳减排量挂钩债券成功发行。

尽管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取得显著进展,目前的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库仍待扩充。《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已明确提出要丰富绿色转型的金融工具。特别地,针对碳期货的缺位导致企业无法通过金融工具有效对冲长期碳价上涨带来的成本风险的问题,2024年已有多项政策和讲话明确提出要发展碳期货。2024年7月,《国家碳达峰试点(广州)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速推动碳排放权等期货品种上市;2024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也在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期货,将有助于完善全国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减排。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创新,仍将成为2025年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方向。我们也或将有望看到碳期货等交易品种的正式落地,为绿色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与创新。

2. 全国碳市场扩容成定局,碳市场交易主体迎来新活力

全国碳市场扩容将逐步落地。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分阶段将水泥、钢铁、电解铝三个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并同时发布对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提供碳排放核算的技术指引。对于本次全国碳市场的扩容,虽然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但根据相关政策的配套组合,可以预见扩容的正式到来只是时间问题,并有极大可能在2025年正式落地,参与2025年末的全国碳市场碳配额履约。全国碳市场的扩容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所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主体多元性等影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将显著提升。此外,生态环境部表示,建材行业是全国碳市场下一步将要覆盖的重点行业。由此可见,全国碳市场拓展的步伐不会停止,将在未来继续有计划的逐步推进。

除了履约主体的扩容,全国碳金融市场非履约主体的扩容对于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值得关注。2024年12月,国元证券、财达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等券商陆续发布公告称,已获得证监会复函,可参与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据统计,目前行业内已取得碳排放权交易资格的券商已至少有18家。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非履约主体参与到全国统一碳市场的交易之中,为碳金融的发展与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3. 适用于全类型金融机构的ESG披露标准有望出台

在2024年密集发布《指引》、《准则》的背景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框架逐步形成。金融机构作为ESG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其ESG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高。在遵守上市机构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准则》作为面向全体企业的非强制性统一标准,或可作为金融机构未来进行可持续披露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如何落实《准则》的要求,以及监管如何解读金融机构对《准则》的实施标准值得期待。对于全类型金融机构专有披露制度建设,目前尚属于缺位状态。目前针对全类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仍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该指南所载披露要素较为单一,已达不到目前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的ESG披露新要求,也无法对标国际通行的标准。尽管如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自觉遵守较高的披露标准,可持续披露的内容呈现逐年完备的良好态势,金融行业在ESG披露率方面表现突出,2024年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率高达91.8%,远高于其他行业。但即便如此,市场仍殷切期盼监管机构对于全类型金融机构出台更明确和细化的披露标准。

目前从各政策导向来看,相关披露标准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公开表示,后续将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可持续信息披露水平。因此,我们也希望在2025年看到相关监管机构针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对于ESG披露更加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政策落地。

4. COP29带来的跨境碳交易趋势值得期待

2024年11月,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9)召开,会上就《巴黎协定》第6.2、6.4条达成最终协议;6.4条旨在建立统一的国际碳市场机制,而第6.2条允许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开展碳信用交易,详细说明了各国将如何授权碳信用交易,以及跟踪这一交易的登记处将如何运作。虽然上述协议在如何确保碳市场的透明性、环境完整性以及社会公平性上依然存在实践上的巨大挑战,但是协议达成依然为全球碳市场与碳交易带来全新的可能性。

对中国而言,这将显著推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中国CCER机制已经重启,而伴随巴黎协定第6条达成协议,中国将能够与全球市场接轨,参与国际碳信用交易,吸引国际资金支持国内绿色项目的发展;中国企业可以将国内的碳信用输出至全球市场,并通过交易获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支持。这将大大增强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推动绿色技术出口和能源转型项目继续走向世界。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碳交易实践较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仅提及“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而未辅以跨境交易的具体规则,但是中国内地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强制性碳市场,在《巴黎协定》第6条落地的背景下,内地碳市场国际化进程也期待着新的可能性。

5. 司法实践将不断优化,迎接市场蓬勃带来的新挑战

随着碳市场的蓬勃发展,法院持续积极研究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力求为交易提供高水平司法支持。司法实践中,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判决与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持续为交易提供先例和指引。年初,山东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重点排放单位在场外交易的违规行为无效,防止全国碳排放权场内交易制度流于形式。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成功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北京某公司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变现,将碳排放配额融入财产执行体系,肯定了其财产性权利属性与交易价值。8月,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生效,该案判决认定,交易主体即使不具有碳排放配额交易资格,其交易合同并非直接无效处理。上述案件不断弥合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等新兴领域与民法之间的实践真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的实践中起到至关重要的落地作用。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频繁,司法发挥的指导作用有望不断增强。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涉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司法侧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经验,并协同各部门深入研讨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的完善。同时指出,在协同主体视角下,既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协同,又要推进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立法机关、碳交易平台的协同,推进涉碳司法协同的多元共治。我们预期法院可能将会增加与其他部门的交叉合作,以确保司法能够更好地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目标的实现。例如与碳交易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对减排量的计算、相关定价及赔偿机制进行探讨和确认。我们相信,就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以及如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低碳转型要求,综合考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司法实践将带来更多的审判思路供市场主体参考。

作者
郑鹤鸣 | 岳芳好 | 党致远 | 妮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