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方达律师事务所开启了“非洲投资周:投资非洲的关键议题与风险管理”的系列活动,与专注于能源、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领域的国际律师事务所Trinity International分别在方达上海和北京办公室联合举办了系列研讨会。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地缘经济格局重塑的背景下,非洲作为资源禀赋的战略要地,正成为国际资本竞逐的核心战场。然而,非洲能矿投资仍面临ESG合规标准升级、本土化政策波动、地缘风险传导等多重挑战,对行业参与者的风险预判与动态适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值此关键窗口期,本次系列研讨会将围绕新能源、矿业、石油与天然气、ESG与商业人权、危机管理与争议解决等关键议题展开,涵盖行业趋势、投资风险、可持续发展实践以及特定国家的投资环境等内容。

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分别梳理此次非洲投资周活动的四大主题。本文为“非洲投资周”主题之三:矿业

首先,Trinity International的合伙人及资深律师们重点介绍了“非洲矿业项目的关键问题及风险”,内容包括非洲矿业投资环境概览、战略矿产资源重要性、政策与法律风险、许可与合规挑战、ESG与社会影响、基础设施与运营瓶颈、危机管理与争端解决策略等。

方达律师事务所的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业务团队的合伙人孙晔律师则分享了“矿产品贸易中需关注的主要问题”,聚焦于矿产品贸易合同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战略性矿产资源交易特性、矿贸合同结构与可融资性要求、定价机制与数量条款设计、产品分成(Royalty和Stream)模式下的融资特点、矿贸常见争议。

随后,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李洁律师与Trinity International的非洲能源法专家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区域国别研究院法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永升教授进行了圆桌讨论,探讨了中国企业在非投资的注意事项以及关税可能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影响,交流了宝贵的经验和策略。

一、非洲矿业项目的关键问题及风险(Trinity International – Stephane Brabant、Lucien Bou Chaaya、Adekanmi Lawson)

非洲正在成为全球矿业投资者竞逐的焦点。非洲不仅拥有全球最多样化的矿产资源之一,其钴、锂、铜、金、铁矿等资源在全球能源转型、清洁技术、电动车与智能设备产业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全球对关键矿产的需求飙升,非洲矿业项目的机遇与风险并存,在非洲开展矿业项目,需要从政治、法律、社会、环境等多维度应对系统性挑战。

1. 政治与法律风险:政策的不确定性与制度差异

(1)政策多变带来的不确定性

非洲一些地区政局多变,政府更迭频繁,导致矿业政策缺乏连续性。在过去五年,多个非洲国家(包括马里、尼日尔、乌干达、布基纳法索、刚果金、加蓬等)通过了新矿业法,大幅修改了其矿业实践。新矿业法的改革往往体现为提高税负、强化国家参与权、修改合同协商框架等。以马里为例,其原有的矿业制度允许投资者在发现矿藏之前就签署包括勘探、开发、开采阶段在内的一体化矿业协议,保障合同长期可预期性。但是,新矿业法要求勘探期结束后,必须重新签署开发和开采协议,这一变化打破了原来项目关键节点的博弈平衡,造成巨大不确定。

(2)分配制度革新:向产品分成制演进

目前,大多数非洲国家的矿业采用传统的税收模式,即企业根据利润缴纳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当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时,政府往往要求重新谈判或加征税费;在资源价格下跌时,政府又往往不愿意承担损失,导致项目商业模式不可持续。

基于油气行业经验,部分非洲国家开始试点矿业领域的“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简称PSC)。在这一模式下,投资者先期承担勘探成本,开发成功后以实物或资源价值与政府分成。该模式强调“成本回收+收益分享”,有助于缓解价格波动下产生的矛盾。但是,这一模式的实施仍面临立法和监管体系的挑战——特别是,矿产品与油气产品不同,矿产品在面向市场前仍需经过加工选炼,进行矿产品分成的具体时间点变成一个需要仔细衡量的问题。

(3)许可制度与法律合规挑战

部分非洲国家仍存在矿业审批行政效率低下、程序不透明等问题。更有甚者,当政府希望收回项目时,往往以企业“未完全合规”为理由取消矿权证或拒绝更新矿权证。这对企业处理合规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尽量满足法定合规义务,不留口实。同时,在矿业从勘探到生产的全过程中,需要取得的许可数量繁多。为防范此类风险,投资者必须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从勘探到矿山闭坑的每个环节都严格符合当地法规要求,包括容易被忽视的辅助性许可,如矿区内部道路建设审批或自备电厂运营许可等。

在合同安排方面,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中增加政府义务条款,明确要求东道国政府为项目所需各类许可的获取提供积极协助。

此外,在并购非洲矿业资产时,针对历史合规情况的专项法律尽职调查尤为重要,需系统核查所有关键证照许可的有效性及续展条件。

2. ESG与社区关系:社会许可的真正意义

在非洲,政府许可只是项目合法性的表征,对项目成功更关键的是获得社区的支持——即所谓的“社会许可”(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社会许可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社区对项目持续存在的“道义授权”。如果失去社区支持,即便项目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也可能遭遇示威、封锁、许可被撤销乃至项目停摆的严重后果。

相反,如果一个项目得到社区支持,政府面临来自社区的压力可能为投资者提供支持,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例如,在中国与澳大利亚企业联合投资的几内亚西芒杜铁矿开发中,中方在项目正在为当地建造道路与港口,实现多方共赢。

尽管中国企业在非洲项目中并不擅长处理社区关系,但我们已经看到良好的转变。在处理社区关系时,我们建议企业应:

  • 尽早介入: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启动社区沟通;
  • 签署社区协议:明确社区福利、就业、社会项目等责任;
  • 建设基础设施:通过建设基础设施,使当地民众受益;
  • 激励式合作:使当地社区和政府成为项目的受益人。

企业还应明确ESG目标,制定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策略,提升国际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对项目的信心。

3. 基础设施与运营瓶颈:资源之外的“看不见的成本”

非洲资源富集区往往远离城市或港口,道路、铁路、电力、通信极度匮乏。例如,刚果(金)的矿石需通过赞比亚运至南非港口,全程跨境运输数千公里,物流成本高昂。多数矿区无法依赖国家电网供电,企业需自建发电设施,并获取发电与配电许可,因此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充分评估能源方案与合规性。在处理基础设施和运营方面,也有成功案例。例如在加纳,某矿企建设独立发电站,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还通过“微电网”向周边村镇供电,改善当地民生,提升企业声誉。

此外,非洲国家越来越重视“本地化内容”(Local Content)要求,如本地员工占比、本地采购要求。但考虑到基础设施缺口、安全风险、技能劳动力与物流瓶颈,这些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带来挑战。企业应将本地化内容要求视为构建长期项目合法性与可持续性的基础,而非短期成本负担。

4. 危机管理与争端解决:法律与外交的双重博弈

矿业项目一般是长期项目,长达10年以上的运营周期使其面临多重系统性风险,从许可证争议到控制权变更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投资者可能需要应对东道国矿业政策调整、控股权变更导致的政府审批障碍、地方社区的抗议,以及勘探阶段复杂的人口迁移问题。特别是在矿权转让过程中,即使法律和合同中未强制要求审批,出于政治敏感性考量,新股东的进入往往需要获得政府的默示认可——这不仅涉及运营许可的延续性,更关乎后续税务合规等关键问题,因此提前与主管部门进行非正式沟通已成为行业惯例。

针对法律变更以及政府相关风险,常见的保护包括:

  • 稳定性条款:在合同中对法律、税收、合规义务的未来变更进行限制或补偿安排;
  • 仲裁条款:建议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如ICC、ICSID),以提高裁决权威性;
  • 执行问题:在仲裁裁决后,应考虑在海外追索被执行国政府的资产,以提高胜诉执行率。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投资仲裁趋势也对企业的ESG表现提出更高标准——如果企业在人权、环境或社区方面存在重大违规,即便赢得仲裁,也可能面临裁决无法执行的局面。

二、矿产品贸易中需关注的主要问题(方达律师事务所 – 孙晔)

矿产品贸易涉及项目现金流安排、融资可行性、长期供应保障与风险分配,在矿业项目开发与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战略性矿产资源领域,矿贸合同不仅关乎商业利益,还直接关联国家安全审查、政策变化与供应链可持续性,因此需特别关注合同结构设计与法律风险防控。

1. 矿贸合同在项目开发中的核心作用

矿贸合同在矿业项目开发初期即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增强市场确定性与贷款人信心:通过签订长期销售合同,明确产品销售数量、价格及交付安排,有效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为项目贷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收益保障。
  • 实现项目资金前置:项目投资人可通过出让未来提货权或与买家协商预付款安排,提前实现部分现金流,用以支持项目建设开发。
  • 通过股权合作保障早期投入:买方可作为股权投资者参与项目,承担部分项目开发风险;同时通过担保协议(如银行保函)等方式,增强项目财务稳定性;
  • 提升在欠缺矿业文化司法辖区内的项目可信度:尽早签署矿贸合同并落实市场出路,有助于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或矿业经验较少的国家树立积极形象。

2. 战略性矿产资源及其利用

各国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定义虽略有差异,但均指向那些对能源转型及供应链安全至关重要的矿种。典型如锂、镍、钴、稀土元素等,随着新能源、储能、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矿产品需求迅速上升,矿产品价格仍波动剧烈。

OEM及大型制造企业成为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重要买方,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贸合同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监管因素影响,往往受到国家安全审查、保护主义政策、出口管制等多重挑战。各国政府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以确保关键矿产的供应链安全,例如:

  • 中国在稀土元素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促使其他国家采取措施保护供应来源;
  • 中国企业在海外矿产收购项目中屡遭国家安全审查阻碍;
  • 美国能源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关注外国实体”(FEOC)的最终解释指南,旨在限制FEOC参与美国国内电池供应链;
  • 生产国也在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如纳米比亚禁止出口某些未精炼的关键矿产,要求在当地进行精炼。

为确保长期供应,买家(如OEM)寻求签订长期供应合同,这些合同面临商业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平衡问题。长期供应合同需求激增,买方倾向设立重新定价条款、严格的违约赔偿责任及详细的ESG合规要求(环境影响、碳足迹、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权和劳工权利、社区影响、供应链透明度和冲突矿产),供应商往往在合同中寻求灵活性平衡。

3. 矿贸合同对于项目融资的重要性

在矿业项目融资及运营架构中,收入流的分配需遵循严格的优先级顺序:首先确保项目外部融资本息的偿付,其次覆盖项目运营维护及日常费用,最后为投资人提供合理回报。为实现这一现金流管理目标,项目参与方必须全面把控矿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安排的具体形式、目标市场、买方资质、定价机制以及可能影响付款连续性的风险因素。

矿产品销售通常采取三种合同模式:长期协议(锁定固定价格以稳定早期融资)、短期协议(灵活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以及现货协议(随行就市)。实务中,建议采用”长期+短期”的混合模式——长期合同(5年以上)可满足银行对现金流可预测性的要求,为项目初期融资提供增信;而短期合同(1-3年)则能帮助项目方捕捉市场价格波动红利,并通过定期续约机制引入新客户。

4. 可融资性对矿贸合同的要求

(1)与其他项目文件的协同整合

  • 与特许权协议的协调:矿贸合同须严格遵循特许权协议中的审批义务及技术规范(如洗选/冶炼厂产能指标),避免因合同条款冲突导致政府介入风险;
  • 与EPC合同的联动:需同步商业生产日(COD)与矿贸合同生效时点,明确EPC延误违约金与矿产品交付违约责任的传导机制,并确保矿产品性能指标与EPC技术规格书一致;
  • 与运维合同(OM)的绑定:将矿贸合同中的数量/质量要求转化为运维承包商的核心义务,通过背靠背条款(Back-to-Back Provisions)将短供或品质瑕疵责任转嫁给运维方;
  • 与运输协议的界分:精准界定交付点(FOB/CIF等)以划分所有权转移节点,同步运输保险与矿贸合同中的风险分配条款。

(2)先决条件

鉴于矿贸合同对于项目投融资的重要性,通常需要尽早订立矿贸合同,但此时项目尚未正式动工。因此矿贸合同需要加入先决条件条款(如COD达成、取得融资承诺、取得所有审批证照),并综合考量东道国审批效率、建设周期等因素设定长停日(Long Stop Date)。

(3)买方身份及信用

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可以作为买方,此时矿贸合同的条款可以设置得对项目公司更为有利。如果买方信用不够,则需要提供信用支持,例如备用信用证、母公司担保、定金等,针对这些信用支持的条款可以细化到评级机构要求、是否见索即付、母公司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等。

(4)矿贸合同期限

在项目融资框架下,矿贸合同期限的设定是可融资性考量的重要因素。合同期限应至少覆盖项目债务偿还期并延伸至投资回收期之后。为增强合同灵活性,可设置自动延期机制。

(5)法律变更和不可抗力

长期矿贸合同需要包括法律变更条款,以确保法律变更带来的风险传递出去。

5. 矿贸合同的价格机制

(1)价格机制的影响因素

矿贸合同的价格机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

  • 项目所在行业:照付不议条款在部分行业(例如LNG)可能很常见,但可能无法适用于其他矿产品;
  • 项目所在区域:如果项目相对偏僻,且运输安排未到位,则买方数量可能有限;
  • 矿产品销售市场:在流动性和透明度较高的市场,银行可能可以接受现货销售;
  • 买方的性质:如果买方本身也是项目投资人或其关联企业,相关销售条款可能未必基于市场公平条款;
  • 各方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缓解措施:如果有其他风险环节措施,则不一定要有长期销售协议。

(2)价格机制的分类

矿贸合同的价格机制主要分为两种:

  • 一部制:买方就特定产品数量支付固定价格或市场价格,有时会根据原材料价格进行指数化或其他方式调整,并且根据协议期限内可以设置阶梯价。原材料价格指数调整是指,常见矿产品在给定日、周或月内的基础市场价格可以参考知名交易所或指数提供商发布的指数价格进行调整。相关的交易所包括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指数提供商和价格报告机构则有普氏能源资讯(Platts)和《金属公报》(Metal Bulletin):铁金属和有色金属价格;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贵金属价格;全球煤炭(global COAL)发布的NEWC指数:煤炭价格。
  • 两部制:旨在将项目的建设成本、运营的固定和可变成本转嫁给买方,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容量(可用性)费和使用费。容量费是指项目设施可供买方使用而收取的费用,满足规定的可用性性能标准后,覆盖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固定成本(如债务融资、保险费、税费和管理费用),并为项目投资者提供回报。使用费是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的费用,覆盖项目的可变运营费用(如原材料成本、运营和维护费用)。通常使用费部分基于原材料消耗的市场指数,与原材料供应协议中的定价机制相匹配,使运营项目的燃料成本有效地转嫁给买方。

以上两种价格机制均可以用于不同的协议模式中,例如:

  • 来料加工(tolling)模式:买方(offtaker)向项目公司提供原材料,项目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最终产品;买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加工处理服务费。买方承担与项目相关的市场和供应风险。
  • 照付不议(take or pay)模式:要求买方购买并接收一定数量的产品;如果买方不接收,则需向项目公司支付特定金额(前提是产品可用并符合合同规格)。支付TOP金额后,通常可以在下一个交付期间提货。照付不议数额的确定应考虑覆盖项目的固定成本(包括偿债)和可变成本(如原料供应)。
  • 提货并付款(take and pay)模式:要求买方提货并付款。如果买方未接受,则构成违约,需向卖方赔偿损失,没有通过支付照付不议金额而不接收的选项。
  • 现货交易模式:项目直接将产品通过现货市场或短期合同出售。定价通常采用一部制。

市场条件变化、价格波动剧烈等,使得长期合同项下的定价纠纷日益增多。自2000年以来,这些变化导致部分矿产品定价方式改变,长期买卖合同逐渐向短期合同转变。即使在长期合同中,定价机制也更加复杂,以适应新变化。

(3)现货交易 vs 长期合同

现货交易的价格可以约定为每吨固定价格,也可以选择参考某个指数价格。可以根据具体产品质量调整,也可以进一步根据实际交付的矿产调整价格。此外,也可以约定将价格确定为某特定日期(如船舶装货完成日)某个指数或交易所公布的价格。当然,也可以有所变化,例如可以使用在一定期间内公布的指数或交易所价格的平均值;根据产品本身性能、各方的议价能力以及市场上的其他条件,可以对这些价格进行折扣、溢价和其他特殊调整。此外,一些公布的指数价格本身可能也需要调整,以考虑不适用于产品的因素。

长期合同的价格可以以现货交易价格作为起点。例如,长期合同可能约定价格参照过去三个月某约定指数价格的平均值来确定。该市场基础价格随后会根据产品特性、实际交付的质量以及双方约定的所有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纯粹的商业条款,如批量折扣或独家供应溢价在长期合同中更为常见,这在需要通过长期合同获取融资的项目中更加普遍。

6. 矿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设计对卖方而言直接关系到其收入流的稳定性,保障融资;对于卖方而言则关系其是否可以满足对下游承诺的供应量。常见的数量条款类型有:

  • 以年/季/月为基础,约定固定交货量;
  • 矿山/炼矿厂年产量的x%;
  • 年/季/月最低提货量 + 采购额外量的权利。

在市场环境波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往往会就合同数量条款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甚至主张约定的供货/采购量不具约束力。这种倾向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尤为明显——违约方可能发现,相较于履行长期合同义务,通过现货市场交易反而能获取更大利益,从而导致短供或短提违约频发。然而,实际纠纷中损失金额的举证和计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为防范此类风险,国际矿贸合同通常采用“照付不议”(take-or-pay)或“照交不议”(deliver-or-pay)条款作为核心保障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原则,此类条款若被认定为“惩罚性赔偿”(penalty)将归于无效,因此在条款设计时须确保约定的违约金与预估实际损失具有合理关联性。

7. “产品分成”(royalties and stream)融资

产品分成模式在油气领域已经非常成熟,但近年来由于银行融资市场受限、股权市场不活跃、以及对关键矿产开发和供应的需求加速,产品分成作为一种融资模式日益广泛使用于其他矿业领域。

Royalty合同的商业实质是融资方提供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未来项目出售产品所得收益一部分分配给融资方。这一融资模式中的分成计算方式通常为:

  • 净冶炼收益提成:收益减去生产成本和加工炼化成本
  • 净利润提成: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和生产成本
  • 矿产品产量的一部分(实物)

Stream合同的商业实质是融资方先行支付一笔款项,作为未来购买项目矿产品的“定金”;未来可以以折扣价购买矿产品。未来实现生产后,矿产品的现货价格与折扣价的差额从定金中弥补;定金扣完后,继续以折扣价格购买(可能有数量上限)。融资方可能要求项目公司就偿还定金提供一定形式担保。

产品分成模式为项目前期提供了灵活的资金支持,特别适用于绿地开发或项目扩容。与股权融资相比,这种模式对矿山作业的干预更小,能够更好地保障矿山的自主运营。同时,产品分成模式的现金流与生产挂钩,与传统的固定还款计划的债务融资相比,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更好地应对矿山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产品分成”(royalties and stream)融资的融资方的演变体现了矿业融资领域的多元化和创新性。传统上,产品分成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贵金属项目,如黄金和白银,由北美公司主导。近年来,私募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也纷纷涉足这一领域,为矿业项目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同时,矿产品的下游消费者,如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以及能源公司,也开始通过Stream合同投资上游矿业,以确保原料供应的稳定。

开发性金融机构(DFIs)也在矿业融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商业贷款机构退出某些市场后,成为矿业公司的重要信贷来源。除了传统的债务和股权融资,DFIs还提供产品分成融资,增加了矿企的融资灵活性。例如,非洲金融公司(AFC)通过债务、股权、Stream融资和结构化承购组合的方式,为尼日利亚的Segilola金矿项目提供了约9800万美元的融资,助力该项目成为尼日利亚首个商业化规模的金矿项目。

8. 长期矿贸合同的典型争议

在长期矿贸合同执行过程中,以下几个关键争议点需要特别关注并建立相应的合同保障机制:

  • 定价和价格回顾:矿产品价格波动大,合同可考虑设价格回顾机制,明确调整条件和频率。
  • 短供、短提:短供和短提易引发争议,合同需明确责任、补救措施及是否允许一定比例的短供或短提,或考虑直接终止合同。
  • 产品分成:产品分成模式在实践中易产生纠纷,合同应明确分成计算方式、比例和支付时间,避免执行时的误解。
  • 质量不合格:合同需详细规定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不合格时的处理机制,如拒收、整改或赔偿。
  •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不可抗力条款需考虑是否涵盖国际市场变化、关税调整和制裁等因素,明确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机制。
  • 航运和运输:合同应明确运输责任、保险安排及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处理机制,应对制裁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