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要约人在发起港股私有化时,须聘请财务顾问确认其具备私有化上市公司所必须的和充足的财务资源。我们推出的“港股私有化专题系列”在针对“不可撤销的承诺函”、“降低私有化成本”等主题展开介绍后,本期内容将介绍如何确认具备私有化上市公司所必须的和充足的财务资源。

资金充足确认是任何香港私有化方案的核心关注点。鉴于2024年港股市场融资缩紧以及募资有一定的难度,香港监管机构更为关注要约人的资金充足情况。这包括严格审查,强调要约人必须不时的向市场汇报资金充足确认的动态,在发出公告前确保要约人拥有足够的及于香港可提取和使用的资金,用以支付私有化对价。

市场上常见的要约人私有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贷款或者(若要约人为基金)股权出资承诺函(ECL)。需注意的是资金准备必须已在香港金融机构到位。现金确认函一般由要约人的财务顾问向香港证监会出具,用于证实要约人拥有私有化上市公司所必须的和充足的财务资源。根据私有化的资金来源,现金确认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i) 确认财务顾问信纳要约人具备充足的境外财务资源,能够在香港完成私有化交易;

(ii) 说明财务顾问作出上述确认的依据,并详述其采取了哪些审慎查证步骤(例如审阅的文件清单),以令其信纳要约人现在已经及将来也能继续具备充足的财务资源;

  1. 若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财务顾问须审查要约人的银行结单,并依据市场惯例开立共管账户,由要约人及财务顾问共同监管私有化资金的支付;
  2. 若资金来源为贷款,财务顾问须审阅贷款协议,确认融资项目不附带任何主观条件,以及资金可以于香港提款及用以支付私有化对价;
  3. 若要约人为基金,其将使用股权出资承诺函(ECL),财务顾问须审阅股权出资承诺函、基金的架构以及有限合伙人投资协议等,确认股权出资可以在香港使用及随时可以提取;

(iii) 财务顾问在履行职务出具现金确认函时,应遵守最高的谨慎准则,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进行审慎查证,并且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要约人具备该笔现金,以令其信纳要约人的资源是充裕的。

市场案例也有现金确认函的来源资金与最终支付的资金并非一致的情况,核心点是要约人最终能在香港缴足相关金额,维护参与股东的权益。例如:现金确认函中提及的资金来源为贷款或者集团内其他境外主体的资金;最终支付的资金则为已经出境的境外投资(ODI)资金。要约人尽管有意使用ODI资金作为私有化资金支付,也务必安排准备随时可提取和使用的境外资金或贷款用于现金为后备方案,满足财务顾问对出具现金确认函前所需的尽调程序工作。

现金确认函须于以下时段向香港证监会予以出具:

  1. 递交3.5公告予以审批时:当要约人发布3.5公告作出私有化的确定意图时,必须已具备私有化所需的充足资金或者融资安排,以确保拥有足够支付私有化对价所需的资金。香港证监会不接受私有化以要约人能够获得相关融资作为条件;
  2. 递交私有化计划文件予以审批时:在发布私有化计划文件前,要约人的财务顾问应提供最新现金确认函,形式可以与递交3.5公告审批时的现金确认函类似;及
  3. 如有任何情况改变以致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已经作出的现金确认时,(比如融资提供方的改变,例如近期Max Tuner Limited对移动互联(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要约时,其融资提供方的改变做了补充公告及补充提供了现金确认函 )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应该通力合作,确保具备足够支付私有化对价所需的财务资源。

现金确认函除了适用于私有化对价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或包括部分现金对价时,也同样适用于私有化对价为任何其他资产或者包括部分资产(但要约人拟发行的新证券除外)。

注:

若股东违反接纳要约发生股东违反不可撤销确认函的案例非常罕见。要求,也提供不可撤销确认函的股东

本所在代理客户私有化港股公司的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在港股私有化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

本文为“港股私有化专题系列”五篇文章的第三篇。请注意“港股私有化专题系列”文章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所有具体方案必须咨询专业意见为准。

 

作者
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