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加大行刑联合打击力度的要求和规范,逐渐完善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的法律体系。从《意见》得以窥见我国未来对此类犯罪行为“严监管、共协同、专业化”办理的执法态势。

一、《意见》主要变化及证券期货犯罪执法新态势

《意见》开宗明义是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而生,“零容忍”和“严要求”贯穿始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的政策彰显出行刑联合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快、准、狠” 的主基调。

1. 打击”:刑事案件应移尽移 + 刑罚执行加大力度

在刑事立案方面,针对行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本次《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贯彻证券执法查处的“零容忍”要求。

在刑事犯罪打击面上,《意见》不仅明确指出,对涉嫌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全方位从严查处,而且在罪名范围上还新增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强化对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的全链条打击,重惩窝案的趋势从行政执法领域已然蔓延到刑事执法领域。

在刑罚执行方面,《意见》强调 “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对于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犯罪提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等趋严追责的新要求,未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或将继续呈现下降趋势。

2. “从快查处”:行刑案件双向移送 + 行刑协作提高质效

《意见》首次提出“刑→行”案件反向移送要求,即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应当在限期内反向移送给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从而实现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闭环打击,执法效率得以显著提升。

同时,为提高刑事案件查处效率,《意见》还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认定范围,为刑事举报及刑案受理提供了广泛的管辖连接点,查处相关犯罪的监管网络愈织愈密;《意见》还明确指出行政监管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分别的认定标准,以及行政调查案件中收集的相关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要求,为行刑衔接架构更为便捷高效的枢纽。

二、常见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特征及监管趋势

《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上述频发且危害严重的犯罪类型将成为未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打击和查处的“重灾区”。

1. 虚假陈述类犯罪

近年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涉上市公司犯罪增多,连续三年案件量增幅超过15%,该类犯罪侵犯投资者利益重大且涉案数额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罪,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对于信息披露造假,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此外,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特别的,如果相关主体都是单位的,刑事责任还将延伸至该单位及单位的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1],明确提出未来将紧盯“关键少数”,着力铲除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仍将坚持一查到底;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强制退市、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违法成本。因此,可以预见未来虚假陈述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数量将大幅上升。

2. 内幕交易类犯罪

内幕交易行为一直以来是证监会及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相关处罚频次和力度均高于其他证券欺诈和市场操作等违规行为。在证监会2023年查办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内幕交易行为占据比例超过27%。

2019年《证券法》拓展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增加了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以及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大大扩张了知情人的范围。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因内幕交易犯罪隐蔽性强,实务中经常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订立攻守同盟、否认信息传递、企图以拒不供认来逃避惩罚的现象,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典型案例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2]的发布,在内幕交易犯罪认定方面,已经逐渐形成零口供情形下亦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从而定罪量刑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新法背景下,内幕交易所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将大大提升,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应当特别注重交易行为的合规性。

3. 操纵市场类犯罪

证监会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归纳,在高压执法态势下仍然坚持从严打击内外勾结操纵股价行为、从重处理操纵市场累犯惯犯并从实查办新型操纵手段的违法案件,可见操纵市场仍将是证券执法打击的重点、难点。

延伸到刑事领域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重大事项操纵、控制信息操纵及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基础上,新增了“幌骗交易”(或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或黑嘴操纵)三种操纵行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实践中还出现了例如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式实施操纵,以及辅以“云分仓”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诸多新型手段。与此相对应的,执法机关也在积极回应着不断变化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随着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首例“抢帽子”交易操纵案)、唐某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案)伊士顿公司等操纵期货市场案(全国首例操纵期货市场案)等典型案例的发布,大数据分析手段的运用,新型、隐蔽的操纵市场行为同样将无处遁形。

4. 涉中介机构违规类犯罪

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中国证监会曾多次发文强调,未来将紧盯不勤勉、未尽责,压紧压实“看门人”责任,督促引导中介机构提升执业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中介组织人员同样纳入了刑法规制的主体,扩大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范围,未来相关主体涉刑风险将显著提高。

此外,为贯彻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的政策,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基础上,往往同步全面核查涉案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一并查处。“一案多查”的政策引导下,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连同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等责任主体面临并查、并罚的窝案风险将不容小觑。一旦东窗事发,随之而来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将接踵而至,涉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风险将产生规模性连带反应。

三、证券期货犯罪打击“零容忍”格局下的化解之道

在行刑合力监管的态势下,证券违法犯罪的刑事介入将更有前瞻性,各市场主体只有专业、及时、充分地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布局、事后整改,才能真正有效应对、削弱乃至化解潜在刑事风险。

1. 日常化防范和隔离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需将刑事合规内容提前融合至证券监管制度中,帮助市场参与主体具体、准确地鉴别法律边界,将刑事合规元素作为证券合规体系的底线性要求,完善信息隔绝、交易监测、企业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分离等内部合规体系的建设。此外,应加强员工的日常培训和监测,提高员工对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构成、责任的法律意识,同时从风控层面规范内部人员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的定期监测、收集和排查,及时检查合规风险,避免风险不当升级和扩散。

2. 行政调查阶段的提前刑事布局

鉴于当前执法趋势下行刑衔接机制的彻底贯通,双向移送制度趋于效率化、便利化、完善化,刑事法律的适用将更具有前瞻性和确定性。因此,对于资本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而言,自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入行政机关的监管视野伊始,便应当尽早就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提前布局,及时辨别、应对其转化为刑事侦查的潜在风险,向执法部门充分了解涉案的事实及情节,消除调查人员对合规交易行为的误会,有效做到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同应对。

3. 刑事案件的有效应对和补救机制

2022年8月,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3],为企业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提供了指导。一旦刑事案件启动,涉案企业应尽快引入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在确定抗辩思路及辩护要点的同时,尽早检验是否存在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土壤,通过制定合规计划、纠正涉罪经营管理环节、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合规整改方式,争取获得不批准逮捕、刑事不起诉、减轻从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1. 载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80575/content.shtml (访问日期:2024年5月23日)
  2. 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209/t20220909_576995.shtml,(访问日期:2024年5月23日)
  3. 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l#1,(访问日期:2024年5月23日)

 

作者
王芳 | 曹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