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近期发布2024年版《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新版《规则》在总体上继承2018版《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旨在提升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并首次将仲裁员提名的多样性、信息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当代议题纳入考量。
2. 主要修订
1. HKIAC对仲裁的管理
新版《规则》在第41.4条中明确HKIAC对仲裁管理的权力和责任。针对策略性提起的仲裁,HKIAC规定,当事人若未在收到预付款要求后30日内全额支付相关费用,HKIAC将有权中止或终止仲裁。此外,若仲裁庭已经组成,仲裁庭亦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指定中止或终止仲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申请方无端拖延仲裁程序,确保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13.10条明确HKIAC在与当事人及仲裁庭商议后,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或公正性。在特殊情况下,如仲裁员无法或未能按照新版《规则》或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职责,HKIAC有权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这将激励仲裁员积极推进仲裁进程,确保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为确保仲裁成本合理,HKIAC今后将有权审查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对于以小时费率收费的仲裁,HKIAC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对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进行调整(附录2,第5.1段)。对于以争议金额为收费基础的仲裁,HKIAC将考虑仲裁员收费方法、仲裁员已做的工作及争议标的复杂性等因素,确定应向仲裁员支付的收费和开支(附录3,第5段)。
2. 仲裁庭的程序性措施
为提高仲裁效率,新版《规则》在第13.6条澄清了除第43条规定的有关初期决定程序的权力外,仲裁庭还可以在与当事人商议后,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程序性措施以有效地解决案件,包括分步、分阶段进行仲裁和处理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这一规定配合第43条,明确了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适当程序处理争议。
此外,针对简易程序,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应当仅依据书面意见和文件裁决争议,除非有必要开庭审理(第42.2(e)条)。与过去的规则要求“特殊情况”不同,仲裁庭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延长为期6个月的审限(第42.2(f)条)。此外,仲裁庭也有权基于新出现的情况向HKIAC请求将该程序切换为一般仲裁程序(第42.3条),这为仲裁庭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定需求。
3. 更换法律代表的限制
第13.9条限制当事人更换法律代表的自由,以防止通过更换法律代表制造利益冲突,从而拖延仲裁进程。若仲裁庭认为新的法律代理人会产生利益冲突,仲裁庭与当事人商议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不允许新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4. 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命令的权力
考虑到紧急仲裁的紧迫性,新版《规则》在附录4中明确紧急仲裁员在作出紧急决定前发布任何其认为有必要的初步或临时命令的权力。这一规定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救济。
5. 多样性、信息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9A条中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并规定HKIAC在指定仲裁员时也应考虑多样性。
第13.1条要求仲裁庭在决定采用何种仲裁程序时,除了需要考虑争议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和科技的有效使用外,还需考虑信息安全及环境影响。
此外,第45A条中赋予仲裁庭保护信息安全的权力,要求当事人遵守仲裁庭关于信息安全的指令。而第34.4(f)条允许仲裁庭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时,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中包括当事人在仲裁中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结语
总体而言,2024版《规则》在以往规则的基础上,更加凸显出HKIAC对提升仲裁效率和公正性的追求,也展现了其对多元化、信息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新兴议题的积极态度。这些改进将有利于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如您对新版《规则》有疑问,欢迎联系本所的阮葆光(合伙人),陈雄超律师,李若愚律师,或您的惯常联系人。见习律师Sakura Lee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