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8月30日,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下称“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顺利落地。根据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披露的信息,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4家中介机构(包括1家证券公司、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已按先前与证监会达成的承诺认可协议,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证监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鉴于4家中介机构已经履行承诺认可协议,证监会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依规终止了对4家中介机构前述事项的调查程序。[1]
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下称“新‘国九条’”)在第九条“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部分便提出要“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引领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新“国九条”下的证券执法动态与证券执法标准的变化值得关注。其中,新“国九条”明确提及的当事人承诺制度,在历经“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后迈入了新阶段,新“国九条”亦从政策的维度为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主基调。
在金融监管“长牙带刺”的大背景下,对于直面监管高压的证券期货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而言,当事人承诺制度为这些主体供给了一项合规风险出现后降低影响、减轻损害的法定途径。监管对象通过主动承诺整改、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不仅有望避免刚性的行政处罚,更有望减轻因深陷长期调查导致的营运中断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与财务损失。尽早启动当事人承诺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监管对象的市场声誉,避免因吊销执照、暂停营业等资格罚带来不必要的次生伤害。当事人承诺制度亦有助于纾解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冲突、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并最终实现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标,有利于营造多赢局面。[2]
方达团队长期深耕于金融监管和证券执法领域,本文将结合近期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新近发展,进一步检视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情况,并提出我们对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新观察和思考。
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例概述
根据证监会于2024年8月30日公开披露的信息,“紫晶存储案”成为了当事人承诺制度成功适用并终止调查的第一案;[3]另有“泽达易盛案”紧随其后,该案作为“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目前已有涉案中介机构公告称证监会已受理其有关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该案或将成为成功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第二案。这两起案件目前均被证监会列为“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4],无疑也是未来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过程中或将予以参考的标杆案例。以下是对两起案件案情及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的概述。
1. 当事人承诺制度第一案:“紫晶存储案”
图 1 紫晶存储案中“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时间表
如无特殊说明,“当事人”指案涉4家中介机构
(1)2023年4月证监会针对紫金存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
2023年4月18日,针对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欺诈发行行为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1号),上市公司紫晶存储被处以3668余万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50万至2164余万不等的罚款,部分责任人员更是被采取五年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作为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紫晶存储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启动了对该案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调查工作。[5]
(2)2023年4月至6月案涉4家中介机构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并同步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
在对发行人紫晶存储的处罚决定基本落地后,案涉中介机构迅速作出反应。根据担任紫晶存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的公告披露,如紫晶存储受到行政处罚,该证券公司同意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6]其后,案涉4家中介机构(包括1家证券公司、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底共同出资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便正式设立,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出资规模达人民币10亿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为专项基金管理人。[7]在随后两个月的申报期内,共有97.22%的适格投资者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有效和解,专项基金先行赔付的金额达应赔付总金额的98.93%。[8]
根据公开信息可知,案涉中介机构在筹备先行赔付基金的同时,也向证监会递交了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文件,前述证券公司即于前述2023年4月21日的公告发布当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文件。[9]该申请于2023年6月底获证监会的正式受理。[10]
(3)2023年12月、2024年8月证监会与案涉4家中介机构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案涉4家中介机构履行完毕《承诺认可协议》
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与案涉4家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并发布相应《公告》(证监承诺公告〔2023〕1-4号)。[11]根据四份《承诺认可协议》的安排,案涉4家中介机构在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方面作出的承诺类型、数量及基本内容几乎一致,均为“交纳承诺金”和“进行自查自改”。
其中,承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 一部分是“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该部分承诺金系由投保基金公司测算,因总受损投资者为17471户,总损失为10.97亿余元,故该部分的承诺金为10.97亿余元。由于前期案涉4家中介机构已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实际赔付投资者16986户,赔付金额1,085,585,416元,并取得了上述投资者的谅解,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该部分承诺金可扣除自行赔付的部分,故而最终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确定为11,792,177元,该部分承诺金由案涉4家中介机构共同交纳;
- 另一部分则是“投资者损失以外的承诺金数额”。该部分承诺金主要依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依法以当事人的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案涉4家中介机构需交纳的金额有所不同。其中证券公司须承担113,998,278.51元;2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35,227,320.80元以及4,400,000元;律师事务所需承担23,520,000元。
根据前述公告,证监会于2023年12月29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12]
2024年8月30日,证监会确认案涉4家中介机构已按《承诺认可协议》,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证监会亦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鉴于案涉4家中介机构已经履行承诺认可协议,证监会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依规终止了对案涉4家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的调查程序。[13]
2024年8月30日,投保基金公司发布《关于紫晶存储案中介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使用公告》(“《承诺金公告》”),提请在前期先行赔付中未受领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及时申请承诺金赔偿,适格投资者的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投保基金公司将于2025年3月17日起开始向适格投资者划付赔偿款。[14]
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案”
图 2 泽达易盛案中“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时间表
(1)2023年4月证监会针对泽达易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
2023年4月18日,针对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泽达易盛”)的欺诈发行行为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0号),上市公司泽达易盛被处以8600余万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250万至3800万不等的罚款,并有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2023年4月至12月法院受案后组织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泽达易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以及案涉中介机构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5]
2023年7月28日,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小投服”)的申请,“泽达易盛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该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损失金额总额经测算为2.8亿余元。[16]
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各被告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且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调解沟通工作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启动并成功达成和解。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3)沪74民初669号),载明各被告须向全体原告投资者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8亿余元。[17]
截止2024年1月17日,前述赔偿款已尽数支付完毕。[18]
(3)2023年9月至10月案涉中介机构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
“泽达易盛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快速推进,也助力了案涉中介机构在行政程序中对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例如就案涉证券公司而言,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于2023年3月31日向该证券公司作出《立案告知书》,正式启动了对其在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泽达易盛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立案调查。[19]在“泽达易盛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后,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该证券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其已向证监会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20]2023年10月24日,该证券公司披露其申请已获正式受理。[21]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监会在受理申请后与当事人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后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又根据《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不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截止至本文发出之日,证监会尚未公布其是否与案涉中介机构达成了承诺认可协议。该案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后续适用情况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跟踪关注。
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情况探讨与新近趋势观察
在2019年新《证券法》出台后,截止至2024年9月,目前已出现的两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例样本,对于后续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践应用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结合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经验,进一步提出以下观察和思考。
1. 在法律规定层面放宽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同时,执法实践仍然体现审慎适用倾向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2019年之前早先已有“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经验,同时在2019年之后新《证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也进一步补充了上位法供给,但现阶段的监管机关在实践中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时仍然较为审慎。
(1)在法律规定层面,当事人承诺制度相较于行政和解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方面更为放宽,体现出鼓励适用的立法初衷
证券执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承诺制度”,前身为证券执法“行政和解制度”(有关行政和解制度介绍参见方达《行政和解专题:我国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的前世、今生与未来》)。2015年,证监会颁布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现已废止)确立了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的正式试点。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监管的实际情况,经由2019年《证券法》第171条首次从立法的层面确立行政和解制度,再由2021年《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加以2022年由《承诺制度实施规定》《承诺金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法律规定层面日趋完善。
2019年正式实施的当事人承诺制度在吸纳行政和解试点期间宝贵执法经验的同时,综合考量多元价值的协调平衡,相较行政和解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放宽。例如:
- 在适用范围上,当事人承诺制度不再明确例示适用的案件类型:《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6条明确,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相应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该等规定反映了行政和解制度初创时期的谨慎态度。而《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则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再局限于某些典型案件类型,规定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案件。这种变化本身即体现了《承诺制度实施办法》鼓励进一步提高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率的立法初衷;
- 在适用条件上,当事人承诺制度取消严格的正面要件,特别是不再要求“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而是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赋予证监会排除某些案件适用的裁量权。根据《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若案件满足“累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刑”“背信”“重复申请”等情形,证监会可决定对适用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该等规则的变化体现了对当时行政和解时期经验的吸收,即将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回归于能否实现执法目标和补偿投资者的判断,而不再以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明确为限。
(2)在执法实践层面,现阶段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际应用率相对有限,背后原因值得探究
尽管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当事人承诺制度相较于行政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已经大为放宽,但当事人承诺制度自2019年正名后,直至2024年近5年时间中的实际应用率并没有如市场期待的明显增加:
- 从案件数量来看,目前仅有“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成功启动了当事人承诺制度程序,又仅有“紫晶存储案”取得了证监会终止调查的成果,案件数量寥寥无几;
- 从案件类型来看,当前的案件类型仅限于虚假陈述,还未出现其他类型的证券期货纠纷;
- 从申请人身份来看,申请人皆为案涉中介机构,且往往由承担保荐、承销职责的证券公司主导,未见由上市公司或自然人提出申请。
在“行政和解”时期,实践应用案例就寥寥无几,市场常将此归因于适用条件严格所致。但当规则层面进一步放宽之后,目前的执法实践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趋势。这背后的成因值得进一步深究。现阶段执法实践的适用率相对有限可能源于多种因素,结合我们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经验,归结起来,可能有两大方面的原因:
第一,当事人承诺制度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具体审查认定标准尚待明晰。这一方面使得监管机关在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承诺申请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令公众产生“黑箱执法”的不信任感、降低监管机关的公信力。
例如,负面清单中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便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实务中不乏质疑之声,以“紫晶存储案”为例,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受害投资者众多,紫晶存储作为发行人欺诈发行已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作为主承销商与保荐人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其涉嫌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是否当然属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进而不宜适用行政当事人承诺制度?这一质疑问题值得讨论。又如,负面清单第六项提及的“审慎监管原则”,内涵更加宽泛,这在赋予监管机关广泛自由裁量权便利性的同时,也给公众带来了对于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无法进行有效判断和预测的困惑。
在这一方面,我们也期待证监会结合目前已有的实践案例情况,适度公开个案能够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具体审查标准和因素,阐明适用的理由和考量,消解公众对于制度适用透明度的疑虑;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细化的审查指引并予以公布,增强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可适用性。
第二,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认知不足与陌生感也是现阶段执法实践应用相对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承诺制度程序的启动端赖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证监会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然而当事人往往缺乏对该制度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的充分了解,亦缺乏对行政监管总体态势的认知,难以准确判断其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又是否需要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亦或是对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心存疑虑。更有当事人担心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可能被外界误解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才会去申请当事人承诺制度,反而减损企业的市场声誉,故而打退堂鼓。此外,由于目前可供研究的案例数量相对有限,当事人对如何草拟申请材料、如何在申请阶段、后续的沟通协商阶段与监管部门形成有效沟通,尽可能减轻受到的不利影响不甚清楚。这些因素都构成了当事人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的阻碍。
在这一方面,我们也期待证监会通过总结目前的实践案例情况,适时形成关于当事人承诺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一些不便于明确划定标准,需要根据证券监管目标变化而加以适时调整的适用条件,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加以固定确认,并及时更新。指导性案例具有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无须经过繁琐的立法程序即可有效填补立法供给不足,契合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柔性执法特点,有助于及时消除监管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制度适用过程中的疑虑,促进承诺制度实施。[22]
2. 适用案件的选择体现出证监会关注大案要案倾向、对中介机构执法及责任承担呈精细化探索态势
首先,无论是当事人承诺第一案“紫晶存储案”,还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案”,显然都是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范围极其广泛的“大案要案”,前者承诺金超过10.97亿元,后者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两起案件最终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结果凸显了证监会在当事人承诺制度适用案件的类型上重点关注大案要案的取向。
其次,通过仔细分析现有的“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两起案例,我们亦可关注到,在对因上市公司违规而受到立案调查的中介机构的执法行动方面也在呈现精细化处置的趋势,以期在保证执法效率的同时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动态平衡。
承前述,在“紫晶存储案”成功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后,实务层面曾有人一度提出质疑,涉及欺诈发行、数年财务造假这类如此“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相关方,是否依然符合适用该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对此,我们的初步观察和观点是,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判断:从上市公司层面而言,由于所涉上市公司客观上已被正式处罚,且其披露之公告并未提及上市公司曾尝试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情况,因此,上市公司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直接被认定为不满足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还是因其本身缺少申请意愿、也不具备偿付全体投资者损失的能力等现实问题而未能主动申请,我们暂不过多讨论。但从案涉中介机构层面而言,除了公开信息所显示的相关主体及时表达了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意愿,并积极落实偿付投资者的救济措施外,我们倾向于认为证监会能够准许中介机构适用这一制度的主要逻辑还是在于,监管部门已在对涉案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需要进行精细化认定的这一执法方向给予了足够多的重视与践行。众所周知,在资本市场这一受金融、经济、政治、行业等复杂因素影响的领域里,个别股价的波动、投资者受损显然属于受“多因一果”影响的情形,因此,在针对个案中的中介机构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以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式,有机结合涉案中介机构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身份和职责范围、与所涉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强弱、未勤勉履职的过错程度大小、损失因果关系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更有助于厘清和认定该等中介机构的责任情况,而这或将成为影响监管部门判断其是否可予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由此可见,“紫晶存储案”以及后续或将成功适用的第二例“泽达易盛案”均在向外界传达一个相对积极的信号——监管部门已在切实关注和推动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执法方式,并在努力地多元探索能够有效平衡执法效率及切实保证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方法。这个趋势不仅有助于在未来更精准地打击和惩处“首恶”违法行为,也将为涉案关联方(特别是过错程度低的一方)提供准确识别责任大小与妥善化解危机的出路,如此将在实质层面更有益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3. 适用案件中承诺金的考量因素维度丰富,进一步凸显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价值
在“紫晶存储案”和“泽达易盛案”中分别涉及先行赔付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最终在当事人承诺制度下达成的承诺金、诉讼和解中达成的和解金高达上亿元或十数亿元。如何提出承诺金金额并获得证监会的认可,是当事人在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时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承诺制度能否顺利启动的关键所在。
根据《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监会在确定承诺金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三大类:(1)当事人自身因涉嫌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避免损失以及可能承担的罚没金额;(2)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对于承诺金的确定问题,首例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紫晶存储案”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观察样本。
(1)当事人自身因涉嫌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避免损失以及可能承担的罚没金额
从“紫晶存储案”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情况来看,承诺金的组成包括“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投资者损失以外的承诺金数额”两部分。其中,对于“投资者损失以外的承诺金数额”,其中证券公司确定为1.13亿余元,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确定为3,500万余元、440万余元,一家律师事务所确定为2,350余万元。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承诺认可协议》的公告,该等金额系根据各个中介机构自身收取的服务费用、涉嫌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的,并由各个中介机构单独交纳。
(2)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紫晶存储案”中承诺金占比极大的投资者损失部分,系由投保基金公司进行测算,总受损投资者为17471户,总损失为10.97亿余元,因此该部分的承诺金为10.97亿余元;在赔付方式上,则由案涉中介机构共同交纳。
对于投资者损失因素的测算,根据2024年8月由投保基金公司发布的《承诺金公告》,有资格获得承诺金赔偿的投资者即为前期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同时适格投资者的赔偿金额与前期适用的先行赔付制度中确定的赔付金额一致。[23]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其测算方式应与先行赔付中的测算方式一致。“紫金存储案”的先行赔付金额,即适格投资者因紫晶存储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系通过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得到的,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5条、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吻合。其中“投资差额损失”根据投资者买入紫晶存储股票时点所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区别为“一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与“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并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定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格)为测算参数得出最终金额。[24]
当然,“紫晶存储案”作为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存在“投资者损失”往往是必然的。但对于其他涉嫌证券违法的案件,比如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投资者损失这一因素仍然值得探讨。不过,如果不存在投资者损失因素,承诺金数额、特别是能够获得证监会认可的承诺金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3)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
相较于在“行政和解”时期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14条主要新增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因素,可见这一因素在确定承诺金方面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从“紫晶存储案”来看,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而就在3日后,2023年4月21日,案涉的证券公司便提交了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25]可见,中介机构提出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时间与上市公司本身是否被认定为违法而被行政处罚的时间密切关联。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那么案涉中介机构在自身的行政程序中期望能够完全免责也基本很难实现。因此,中介机构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进展,进而对自身是否申请、何时申请当事人承诺制度作出判断。
总体而言,“紫晶存储案”为我们在确定承诺金的问题上提供了丰富的思考空间。在确定承诺金的过程中,对投资者损失因素的细化考虑尤其值得关注。这一方面提示了拟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当事人,如果涉嫌此类证券违法行为,则在递交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的同时,就需要将潜在的民事索赔金额测算问题考虑在内才更有可能取得证监会受理申请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当事人承诺制度借由承诺金赔付制度,使得投资者不再需要经过一年乃至数年的司法程序才能获得赔付,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面的制度价值。
结语
“紫晶存储案”和“泽达易盛案”是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建立以来,唯二成功适用或即将适用该制度的案件,这为行政监管执法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该两起适用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和趋势,更加值得我们的关注和思考,包括当前执法实践适用率相对有限的成因、适用案件的类型、承诺金的考量因素等等。除此之外,当事人承诺制度如何与先行赔付制度、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制度有效衔接、科学推进,亦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将使得证监会的监管资源得到进一步释放,有利于整体上实现监管目的,另一方面也将通过配套的承诺金措施便利投资者索赔工作。我们也将对这一制度保持持续关注。
-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tSeMOr0556rETH_9BSQJQ,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 ↑
- 参见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25页。 ↑
-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tSeMOr0556rETH_9BSQJQ,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 ↑
- 参见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5月15日发布)》,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10/common_list.shtml,发布日期:2024年5月15日。 ↑
- 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提及“在紫晶存储案中,我会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启动了相关调查工作,后续将根据其在相关执业行为中的勤勉尽责情况,结合其主动先行赔付以及申请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情形,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PjqvwSgaxrCGtDRf_wW2A,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
- 参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
- 参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正式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来源:https://www.sipf.com.cn/zjcc/notice/detail?id=4,发布日期:2023年5月26日。 ↑
-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终止公告》,来源:https://www.sipf.com.cn/zjcc/notice/detail?id=11,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
- 参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
- 参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进展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 ↑
- 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协议签署公告》,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6411/common_list.shtml,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 在此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紫金存储的公告,案涉4家中介机构已向紫晶存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号:(2024)沪74民初240号。参见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6月24日。 ↑
-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tSeMOr0556rETH_9BSQJQ,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 ↑
-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紫晶存储案中介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使用公告》,来源:https://www.sipf.com.cn/zjcccnj/notice/detail?id=25,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泽达易盛相关事项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
- 参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今生效!7195名科创板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来源:http://www.isc.com.cn/html/zdysa/20231226/5095.html,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调解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2023年年度报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4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1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9月22日。 ↑
- 参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展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
- 参见高振翔:《比较法视野下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研究》,载《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第36页。 ↑
-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来源:https://www.sipf.com.cn/zjcc/notice/detail?id=4,发布日期:2023年5月26日。 ↑
-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来源:https://www.sipf.com.cn/zjcc/notice/detail?id=4,发布日期:2023年5月26日。 ↑
- 参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