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我们一起走过春夏秋冬,一道经历风雨彩虹,一个个瞬间定格在这不平凡的一年,令人感慨、难以忘怀。”
2024年,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但仍然面临地缘政治激烈冲突、贸易紧张和保护主义加剧、公共财政挑战等下行风险。各国经济政策普遍处于深度调整期,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为全球经济提供了动力、韧性和希望。
2024年的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绘筑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了战略部署。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为破产相关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
2024年,破产法治建设仍在深入推进,《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以来第3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拟初次审议名单之中;破产制度功能继续积极发挥,在助力妥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用的同时,与各类拯救工具的分工与配合亦为实践所积极探索;破产法学研究也仍然是法学研究的热点和亮点,关于破产法的论坛、研讨会、业务交流会彼伏此起,全年热闹繁荣。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将全面深化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之年。破产制度改革是新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破产制度的健全是判定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进一步用好破产制度,发挥好重整思维,通过破产工作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企业治理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及新质生产力培育,是我们需要持续思考和实践的重大课题。
今年是方达破产组连续第三年推出《方达破产年度报告》系列文章,我们希望继续与您共叙2024年破产与债务重组行业热点话题,展望2025年破产法治的新发展和新趋势。本报告共分六篇,分别是总论篇、上市公司篇、房地产篇、金融机构篇、跨境破产篇和重整投资篇。
如需要《方达破产年度观察 (2024)》请点击此处,填写并提交问卷,我们将后续向您发送。
一、2024年度重大事件回放
2023年底至2024年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第三次中国金融部门评估(FSAP)评估,并首次设立“破产和债务重组”评估议题,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破产及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及实践、信用管理、债券违约等问题,深入了解我国破产法的法律规定、实践情况、改革方向等情况,用以衡量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和金融风险状况,促进区域金融稳定。
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上市主体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在开曼注册)正式颁布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
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景柱、付喜国,全国政协委员李连祥、李正国、张奎就跨境破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修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健全现代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热点问题提出建议。
3月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3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裁判要旨,具体涉及破产债权人超期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取回权”和“共益债务”的适用条件等典型问题。
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共9个部分,又称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这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时隔10年,国务院再次专门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
5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企业破产法》属于23件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之一。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其管理人的任命,赋予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包括索取文件、保护资产和进行诉讼等多项权力。[1]
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
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裁定认可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壳氏环保”)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在内地履职。[2]根据公开信息,该案系福建省审查认可的首例跨境破产司法协作试点案件。
9月7日至8日,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在福建厦门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联合国上诉法庭法官高晓力就我国跨境破产合作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情况发表主题演讲。
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批准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破产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
10月9日至10日,一年一度的新加坡破产会议召开,共有近三百位来自新加坡、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地的律师、会计师、法官、学者等破产重组领域专业人士参加。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了相关国家及地区破产和重组领域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发展趋势。
10月18日,广州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十周年庆典暨管理人业务培训研讨会召开,北上广深四地管协合作协议签署。
10月19日,第二届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南京召开。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11月16日至17日,第15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在日本大阪举行。论坛汇聚了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的专家学者、法官、破产管理人、破产辅助机构代表以及金融机构代表等三百余名嘉宾,共同探讨和交流亚洲破产与重组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实践。
11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11月29日至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四川成都举办新《公司法》视野下的破产重组业务交流会。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将“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作为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强调要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加强破产审判专门法院和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加强破产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纪要中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的热点及争议点进行了回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规则,提高了上市公司重整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破产行业年度动态观察
1.《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近关键阶段,部门法协调问题引关注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企业破产法》隶属于23件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这是《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以来第3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拟初次审议名单,也意味着该法的修订再次进入关键阶段。
与此同时,与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的其他部门法相继开展或完成修订工作。其中,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稳定法》草案也于2024年6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已公开发布。
由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众多关联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相应的衔接协调问题将直接关系《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过去一年,有关新《公司法》等新修订的部门法律对《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影响的研究密集开展,《企业破产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的衔接协调亦被深入讨论。如何处理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及如何在修法中促进制度协同、防止法律冲突,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
2. 多地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总结经验提升质效
2024年,基于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国多省市法院发布相应白皮书,对近年来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办理成效、当前依然存在的问题、对后续破产审判工作的完善建议以及典型案例进行总结。
从成效来看,各地围绕营商环境优化对破产工作的新要求开展了系列举措,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破产审判机制、扩充企业挽救路径手段、优化破产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府院联动增强行政司法合力、加强对管理人选任和履职的监督等。从当前破产审判存在的问题来看,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个人破产及跨境破产制度相对空白,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主体的破产审判缺乏细化统一的裁判标准,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引发的监管不力等系各地破产审判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对于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破产审判的配套制度,提升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通过审判工作宣介正确的破产文化理念等成为多地法院未来工作重点。此外,多地破产审判白皮书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小微企业、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的破产案件,亦有涉及执转破、预重整转重整、清算转和解及其他破产衍生争议案件,为后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总结经验、提供借鉴。
3. 破产案件办理难度有所增加,各方面临的挑战明显
从案件情况来看,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在2024年继续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仍以破产清算为主,重整和和解案件数量增幅明显,破产衍生案件数量同步增长,债务人系小微企业的案件占比较高。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况,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强调要全面筛查终本案件库,梳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妥善办理。因此,2024年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有部分原因为执转破案件增加所致。破产案件的持续增加及破产案件的质效要求对法院及管理人队伍均提出挑战。
另一方面,破产案件的办理风险加大、成功难度更高、行业隐患渐露。首先,破产案件的难度逐渐增加,需要化解的矛盾更多更复杂。其次,受整体经济及投资大环境影响,重整投资引入难度加大,重整计划成功执行的挑战凸显。第三,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及社会融资活动减少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可调节资源,其对于大型破产案件的亏损吸收能力有所下降,与投资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博弈更加激烈。再叠加风控体制倒逼下的反对票无责论,支持重整的难度大大增加。第四,管理人责任风险突出,在利益博弈复杂形势下,管理人作为风暴旋涡,极易遭受各方指责和挑战,管理人责任纠纷明显增加。第五,破产行业共同体在管理人报酬问题上出现认知差异甚至撕裂的端倪。管理人面临破产的窘境成为行业热议。部分法院对报酬计费基数、费率折扣、发放时点、甚至自垫费用提出较高要求,与管理人的行业生存现状明显不符,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和破产工作的长远发展,严重影响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良性成长,甚至破坏经过多年艰辛努力才初步建立起的破产行业人才的吸引力,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
4. 房企集团境外清盘压力持续,境内外债务协同化解难度大
继1月中国恒大被香港高等法院颁布清盘令以来,又有包括世贸集团、碧桂园、远洋集团、德信中国、大发地产等在内的多家房企集团在境外注册主体被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相关呈请提出的背景多为境外债务重组推进时间漫长、相关重组方案无法获得多数债权人支持,导致部分债权人逐步丧失信心和耐心,通过提请清盘的形式进一步向债务人方面施压。于此同时,以融创中国为代表的房企集团经债权人表决通过重组计划后,向美国法院提出《美国破产法》第15章项下的承认与协助请求。在融创中国案件中,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债务人总部所在地、实际管理债务人的人员所在地、债务人主要资产所在地、债务人大多数债权人所在地、大多数争议适用法律的所属辖区、债务人开展正常业务的地点、债权人预期,以及债权人压倒性支持重组计划等因素后,认定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在其提出第15章申请时以及之前的所有相关时间都在香港,故香港清盘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有权执行香港计划,并有权获得其请求的相关救济。
虽然相关房企集团的境外债务重组谈判正在进行或因谈判破裂被动进入清盘程序,但该等境外程序尚未对房企集团在国内的项目公司产生实质影响。当前,国内多地“保交楼”任务基本完成,部分债务负担严重的中小型项目公司或自主求变或被动进入国内破产程序,境外清盘人仅凭股权难以对境内项目公司及相关司法程序施加控制或影响,后续境内外债务化解程序如欲形成一定程度的协同或配合,仍存较大变数和难度。
5.上市公司迎重整关键年,保护中小投资者与“债权真实清偿”成重点
新“国九条”对上市公司重整工作提出新要求,明确要“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同时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配套政策。同时,证监会发布系列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围绕上市公司重整的相关政策供给极大丰富。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一年,申请预重整、重整的上市公司约28家,共有12家上市公司在年内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2024年可谓上市公司重整关键之年。
证监会主席吴清、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在资本市场工作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学核算“真实清偿率”的重要性。在2024年的上市公司预重整及重整案件办理中,*ST花王、*ST汉马等多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均明确提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内容,亦有*ST通脉等多家上市公司于重整计划中专门释明了以股抵债价格确定的依据与合理性,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及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进一步保障相关主体的受偿权益。后续,如何在上市公司重整中持续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债权清偿的真实性,值得跟进关注。
6.金融风险监管依旧趋严,金融机构破产稳中有新
2024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首次提出要“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对此,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追责问责的监管机制。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进一步压实金融相关领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2024年,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涉及信托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债务人,适用的程序主要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实践中亦呈现出新的实务发展趋势,即对于前期已经充分行政清理、确保不触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牌照存在出清或整合趋势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排除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对于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也可能适用实质合并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7. 特殊资产规模日趋增长,投资机遇备受瞩目
所谓“特殊资产”,通常是指由于原所有权人资不抵债等特殊原因而被第三方机构持有或等待处置变现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资产,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贷款的抵质押物。这类资产的价格一般低于账面价值或持有成本,因具有较大的议价空间和获利可能引起投资者关注,与之相关的投资被视为“投资新蓝海”。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和国内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与变化,国内经济发展正逐渐从依靠增量投资拉动向存量效率拉动方向转变,特殊资产投资作为逆经济周期行业,正是实现存量效率提升的关键行业,对处置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2年国家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来,各地相继提出构建特殊资产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围绕特殊资产或不良资产话题举行的研讨会接连不断,北京等地还搭建了特殊资产投融资工作平台,为特殊资产领域的信息交互提供便利,助力提升特殊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效率。从社会热议和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上市公司重整在风险性和投资回报率方面颇具优势,已经成为特殊资产投资的热门领域,几乎每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均出现财务投资人井喷式报名的热闹景象。另一方面,在传统并购遇冷的情形下,由于破产投资日趋规范化且价格低廉,大型产业机构和PE基金以破产重整为新的并购赛道开展重整投资,其中恒力重工通过收购STX的破产资产成功成为国内领先的大型船厂,北京华软盈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新华联,智路资本在收购紫光集团后再次出手重整合力泰。与此同时,由于特殊资产投资项目缺乏统一定价标准且存在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特殊资产投资具有高收益、高回报特点的同时,投资裹挟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视。
8.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实践持续深入,合作机制日趋完善
内地方面,继深圳中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分别在“森信纸业破产案”、“浩泽国际集团破产案”中承认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以来,2024年厦门中院受理并裁定认可了首宗跨境破产试点案件——“壳氏环保破产案”。至此,作为内地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厦门市均已积累了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实务经验。香港方面,香港高等法院适用普通法规则,首次承认了启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的破产程序,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会谈纪要》”)签署后,香港高等法院继“广东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案”后第二次适用普通法规则承认内地试点地区以外地方启动的破产程序。基于内地试点城市对香港破产协助请求的积极回应,2024年香港高等法院又就香港李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事宜及就法院固有管辖权之事宜向厦门中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两地之间的合作基础进一步夯实。
除互认司法实践以外,以厦门市为代表的内地试点城市围绕《会谈纪要》《试点意见》进一步优化合作路径,如推出与香港开展跨境破产实践的15项具体细则、发布13类司法协助文书样式、对内地破产法律与香港破产法律区别之处预留制度衔接空间、成立破产实务工作专班高位推动跨境破产协作落实落地等。可以预见,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破产实践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且合作过程将因相关机制的日趋完善而更为流畅。
9. 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践逐渐推广,典型案例总结探索经验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世界银行新公布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将“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2024年以来,全国各地加快研究小微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如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实务管理署印发《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协同 服务小微企业重整的行动方案》,通过创新前端服务机制、完善快速重整机制、加强府院联动机制等途径,进一步推动陷入财务困境小微企业的挽救工作。
部分相对早期探索小微企业审判实践的地方法院,相继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宣介和推广小微企业破产审判机制。例如,上海破产法庭于2023年专门制定了《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经过将近一年的审判实践,上海破产法庭于2024年3月从已审结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选取总结了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从运用重整和解制度挽救困境企业、处置盘活“专精特新”企业核心资产价值、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平衡保护出资人或经营者利益、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体现了破产制度在中小微企业拯救重生、平衡保护以及支持创新、宽容失败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后续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10. 多地个破配套规则日渐健全,相关实践举措更为丰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顶层部署。近三年,(类)个人破产实践在全国多地开启试点探索,相关配套规则日渐完善,经验做法也更为丰富。以深圳市个人破产审判实践为例,仅过去一年,深圳中院、深圳破产署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等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个人破产司法审判工作;同期,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成为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为持续推动个人破产改革创新发展,深圳破产署牵头发起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助力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更上一层楼。目前,厦门市正在积极推进通过特区立法的方式制定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全国其他省市亦有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等方式推动个人破产的试点或地方立法。
11. 行业自身建设逐渐完善,履职监督机制初见雏形
2024年,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管理人队伍的自律组织,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方面有所提升。在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设置11个专门工作组、19个业务研究小组之外,2024年,多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始成立专业委员会,以在各专业领域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和业务引领作用。随着管理人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提升能力,管理人队伍内部存在的部分问题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仍有不少问题影响办案质效。如部分管理人存在履职懈怠、履职不严谨、履职报告不主动、专业能力欠缺、综合能力有待提高、团队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2024年,出现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不当履职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执业警示的案例。
外部监督层面,各地相继出台管理人考核办法,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明确要加强对大标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建立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公安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在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名册编制与管理、管理人是否忠实勤勉、管理人报酬、企业注销与终止履职等方面的检察监督要素。
三、2025年趋势展望
1. 庭外重组等破产前工具备受重视,市场化运作将是成功关键
为深化诉源治理,实现企业破产前端与破产审判的有机衔接,全国多地相继成立冠以不同名称的破产前服务平台,比如破产前端服务中心、企业重组重整服务工作站、危困企业识别挽救中心、企业重整服务中心等,提供破产相关咨询服务、提供预重整和庭外重组服务、为破产衍生诉讼提供多元化解方案、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政策解读、对破产程序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同时,庭外重组中心也陆续出现。2024年1月,上海虹口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挂牌成立,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咨询服务,评估服务,协助困境主体实施庭外重组,产业及相关政策指导,与司法重整衔接的支持服务,交易磋商,并设立“企业重组官”、“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三大名录库,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此外,上海三中院于2024年底与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贸促会”)签订《关于建立庭外重组协作及破产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备忘录》,探索通过上海贸促会下设的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展庭外重组工作。除上海以外,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印发《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亦有多地就庭外重组理论与实务探索开展专题研讨。庭外重组等破产前工具的使用有望迎来实践潮,但唯有实现市场化运作才是成功发挥作用的关键。
2. 破产案件的增长趋势将持续,破产法功能将有效发挥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破产法基于其目标与基本功能,以及在当前特殊的承载作用,始终在政策中被点出、在实践中被期许。营商环境的优化永远在路上,FSAP每五年将迎来一轮,破产制度的应用和改革不会停滞,破产案件的增长预计在2025年仍将持续。同时,特殊主体的破产也会面临新趋势和新挑战。“1+N”政策体系及《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将使上市公司重整继续面对高标准和严要求;出险房企在政策加持下有望通过重整程序实现“止血”“造血”功能;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继续面临攻坚战。为保障破产法功能的实现,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环境和履职保障、重整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将持续为业内所关注。利用人工智能助力和赋能破产案件办理也将继续有所发展和深入。
3. 重整程序功能被特别强调,强裁制度的作用将迎来更多正视
202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中指出,要加大破产案件办理力度,持续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帮助“危机”企业找寻“新机”,保住一家企业就可能稳住一整条产业链、千百人甚至更多人就业。重整制度能够切实做好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稳住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盘的工作,符合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要求,其价值在当前尤为凸显。在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但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甚至国企债权人因决策压力等原因,对投票持消极态度。在类似情况下,如案件有合理的法律逻辑和足够的商业考量、符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应充分利用强裁制度推动企业重整成功,避免部分债权人因内部问题影响整体利益,对重整程序造成钳制,否则强裁制度的价值无从彰显。一概否定强裁的做法会让该制度成为破产法中的“睡美人条款”,并不符合立法本意。实践中应该有准确适用强裁制度的正面案例出现。
4. 重整的商业逻辑愈发清晰,投资人在重整中更加主动作为
坚持重整优先的前提是企业具备重整价值。保壳式重整逐渐被抛弃,各方也开始不再片面追求重整这一结果本身。对于真正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应当积极适用重整,而对于扭亏无望和产能落后的企业,应当依法适用清算。与此同时,破产重整是新的招商引资的理念愈加获得认同,重整投资人在程序中越来越得到重视,也愈加主动作为,破产重整从债务清理程序逐渐向并购重组程序过渡。
5. 跨境破产实体争议可能增加,司法审判水平将受考验
从当前境外代表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的案件来看,相关主体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而是聚焦于跨境承认程序本身。随着跨境破产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更多围绕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产生的实体争议可能出现,比如申请人可能面临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对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境外程序正当性的挑战。此外,香港高等法院正在审理境外债券持有人就“北大方正案”所涉维好争议提起的终审程序,如后续终审判决维持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支持境外债券人持有人提出的维好索赔请求,则内地法院将很可能面临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确权和偿付请求。同时,随着境内、外法院相继启动围绕房地产集团的境外母公司清盘程序和境内项目公司破产程序,后续有无程序协调与合作的可能,这些都将考验内地法院的审判水平和审判智慧。
结语
“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新情况,有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挑战,有新旧动能转换的压力,但这些经过努力是可以克服的。我们从来都是在风雨洗礼中成长、在历经考验中壮大,大家要充满信心。”
“惟变所出,万变不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面扎实推进,正是体现了我们积极创新与变革的姿态。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法治根基,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是帮助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工具。但客观而言,各方面对破产法的理解和认识离中央精神要求和经济转型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所有的“破人”仍需继续呐喊,继续转播,继续实践,继续创新。
我们建议,2025年应该“坚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不断强化破产制度的“整体效应、平台效应、放大效应和辐射效应”,“以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的姿态”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破产制度,“努力开创破产办理工作新局面,全面激发中国社会发展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