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硬件设备、软件应用程序,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TMT生态圈近年来涌现出更多结构性商业机会,也日益成为众多投资机构、产业公司,以及创业者竞相追逐和抢占新一轮生态位的重要赛道。在此背景下,如何结合一线法律实务经验,帮助上述各类机构和企业深入浅出地聚焦、解码TMT各种新兴生态的监管边界和合规洞察,并勾勒出务实的法律落地指引和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诚意推出《TMT小视界》系列专栏文章,文章分为两大板块,一是行业科普之“TMT小视界 – 问道”,二是热点追踪之“TMT小视界 – 律动”。通过聚焦TMT生态圈的热点前沿问题和实务动态,围绕业务合规、合同审查、投融资与并购、资本市场对接、数据合规和隐私保护等角度,梳理TMT新生态机遇下常见的思维误区、重点法律问题,并提供实用指引和建议,以供各位行业人士参考。

1. 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构建起了增值电信业务及其外资准入的基础监管框架。《电信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根据现行有效的《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该业务的定义较为笼统,具体的业务种类细分由《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规定。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先后在2001年、2003年、2015年和2019年进行过调整,根据现行有效的2019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的种类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包括B11-B14类,第二类包括B21-B26类。经营不同业务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对应类别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外商投资不同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受到的准入限制有所不同。

2. 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有哪些,其对应的业务模式和外资准入要求是什么?

在长期的业务实践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下述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是企业高频关注的种类,相关业务模式和外资准入要求如下:

3. 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准入良好业绩要求是否依然适用?

202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删除了长期以来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良好业绩要求”)。但需提示留意的是,尽管良好业绩要求在法规层面已被取消,企业在申办增值电信许可证时仍需填写《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许可证申请材料之一)[4],其中要求申请企业简单介绍其外方主要投资者(指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的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主营业务情况和企业投资方式等,因此实际审批过程中,外方的业务运营情况仍可能是工信部参考的因素之一。

4. 我们的业务不涉及域名,是否不涉及电信监管?

事实上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DI)及信息服务(ICP)外,大多数增值电信业务不涉及域名,也无需就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额外获取域名或提供域名信息。虽然拟从事的业务模式不涉及域名,但若该等业务涉及短信充值、服务订阅或查询等(常见于车载设备),则可能构成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SP证),从而需要取得对应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 我们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会落入外资准入监管?

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准入监管系穿透式监管,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材料中需要提供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除外资直接股东(一级股东)于申请企业的持股比例外,“外资成分”还需计入外资间接股东(二级及以上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该等比例需通过层层相乘每级股东的持股比率进行折算。也就是说,在计算申请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经营特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要求时,还需考虑外资间接股东的持股比例。

仅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含有外资成分的申请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内资审批程序,例如: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6. 外资持证主体因注册资本变更导致外资股比被动被摊薄是否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通常而言,在企业类型从内资变更为外资时,企业都会及时就该等类型变更向工信部重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对于外资持证企业因注册资本变化导致外资一级股东股比被动降低的情形,是否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工信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的《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事项的提醒》[5],在发生“股东股权变更”(仅指一级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后,企业需自主维护更新其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本信息”栏目填写的注册资本和一级股东股比信息。因此,对于已持有外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后续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导致外资股比降低时,仍需履行必要的信息维护手续。

7. 经营ICP/EDI业务的常见误区一:通过小程序或APP经营业务不涉及电信监管

  • 就APP而言,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外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此外,工信部在“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专用申请表格中设置了“网站或APP情况”一栏,要求申请企业就所经营的APP提供名称、域名、服务器放置地以及所在应用商店四项信息。实践操作中,除北京、广东等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的通信管理局对APP的监管同网站,故以APP经营ICP/EDI业务并不能规避申办许可证的要求。
  • 就小程序而言,虽然工信部暂未就通过小程序开展电信业务单独出台过正式规定,但其实践中仍将小程序视同网站或APP进行监管,即要求通过小程序运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然而,部分省市的通信管理局(例如广东[6]、浙江[7]、辽宁[8]、安徽[9]等)曾专门针对小程序出台过公告,明确在没有独立运营平台仅依托微信和支付宝等终端的小程序进行运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无需单独就小程序申请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小程序目前已纳入电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中,需要在上架运营前自行或通过运营平台向电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如果小程序涉及域名的,还需要进一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就小程序所使用的域名办理ICP备案和网安备案。

8. 经营ICP/EDI业务的常见误区二:只有平台收费/盈利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00年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通信管理部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其中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但对于何为“有偿”未作进一步规定。2011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延续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仍未对“有偿”进一步明确。相反,2021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取消了“经营性”的标准,仅按照“是否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区分,并对经营电信业务的实行许可制度,但2025年1月20日生效的更新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采纳前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仍保留了“经营性”标准。

仅就“经营性”而言,历史上信息产业部(目前已整合划入工信部)曾在2001年3月发布《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细化了主管部门对“经营性”的理解,其中规定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前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有偿”的具体形式(尤其是常见的向B端商户收取广告费的业务落入该形式),且很长一段时间在实践操作中被工信部和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参照执行。但近几年开始,该解读规则已发生改变。例如,2022年7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常见问题清单”[10]单独就广告业务设定问答,明确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仅从事广告信息发布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不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网上广告的收费模式已不纳入上海市通管局的监管范围。又例如,根据我们近两年的项目经验,工信部和部分地区的通管局甚至不再以“经营性”作为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之一,而是更多依据企业业务模式是否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所示业务形态予以判断,对目录内容的解读和理解变得越发重要。

9. 经营ICP/EDI业务的常见误区三:只有电商平台才需要办理EDI证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证”)并非仅针对电商平台,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描述,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三种业务小类:(1) 交易处理业务;(2)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及(3)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而根据工信部系统中该项业务申请表格的列举:(1) “交易处理业务”除常见的电商平台外,还包括“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2)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包括贸易事务或行政事务数据的数据结构化、自动处理和交换服务;(3)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则包括物联网应用平台服务(例如物联网设备管理平台)。

10. 经营ICP/EDI业务的常见误区四:只需要关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开展线上业务的时候,判断是否需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能只是业务合规的起点,尤其是在开展面向C端用户的电子商务、新消费、新娱乐和AI辅助等领域时,随着业务模式的更迭、内容种类的丰富以及产品热度的增长,企业需要时刻做好“大合规”体检的准备以应对竞争对手的举报、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大合规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

第一个角度是法规合规,其进一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基本权益保障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和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规;二是特定行业的监管规定,如果所开展的业务涉及到电子商务、网络文化产品、音视频直播、广告发布、第三方支付以及特殊行业(如三品一械、出版、文玩、烟草等),应当注意前置审批、后置备案、内控制度建立以及日常报告等行政监管的要求。

第二个角度是平台规则的要求,当企业借助第三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需进一步遵守平台的管控规则。近年来,随着平台合规监管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平台在资质认证和备案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要求,有些规定甚至比适用法规更为严苛且日趋加强,因此企业在完成平台入驻只是第一步,定期关注平台规则的更新并合规运营方能实现持续良好发展。

结语

由于近年来增值电信相关的法规更新频率较高,相应的各地主管部门在执行和落实相关法规以及开展业务监管中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针对具体问题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试点地区指: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试点城市指:北京市、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和成都市。
  3. 根据《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示范城市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城市。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办事指南:https://ythzxfw.miit.gov.cn/lawGuide?data=5f19dd122cfa4482a2b64e201cbc8bfd,附件栏目可下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单”。
  5. https://dxzhgl.miit.gov.cn/#/noticedetail/216
  6. 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gdca.miit.gov.cn/bsfw/bszn/jyxk/tzgg/art/2022/art_da255ff756604fd5afe158c2fa96a17f.html
  7.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公告:https://zjca.miit.gov.cn/zwgk/tzgg/art/2021/art_2d16253c1e9048dea805e4112bb5e7ce.html
  8.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w4TUkjI7cYew_1e01v7Wsg
  9.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H7OEn9FVn_kyHqmeXQux2A
  10. https://shca.miit.gov.cn/bsfw/bszn/dxsc/blcx/art/2022/art_5c0702e60552429cae3813314b156951.html
作者
特别感谢史学伟、马峻对本文的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