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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西藏药业
为其从
俄罗斯主权基金
获得编号为Sputnik-V腺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的授权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
阿斯利康
为其将编号为AZD1222的腺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与牛津大学合作研发)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权利授予给
康泰生物
提供法律服务。
就
基石药业
获得药明生物PDL-1/TGFβ双特异抗体的全球许可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
诺华
,为其与辉正医药(海正药业子公司)签署关于三款成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产品的独家推广服务协议提供法律务。
协助
阿斯利康
获得绿叶制药集团的血脂康胶囊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推广权。
协助
阿斯利康
,就其向康哲药业授予波依定在中国的独家商业化权利提供法律服务,该项许可的对价为许可费3.10亿美元。
协助
阿斯利康
,就其授予三生制药百泌达和百达扬(糖尿病药物)在中国的独家商业化权利提供法律服务,该项许可的对价为许可费1亿美元及持续经济利益分享。
协助
百济神州
,就其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新基医药的战略合作为百济神州提供法律意见,在该等合作项下,百济神州将获得新基医药在中国的商业经营权利以及部分疗法在中国的独家商业化权利。
严正声明
我们特别提请事务所的客户和广大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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