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首次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18日,根据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经过聆讯当庭颁发口头命令并于12月20日签署书面命令(Order),认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关于上海华信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该案破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相关职权,并中止了针对上海华信的相关法律程序。

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本案作出决定(Decision),阐述了作出上述命令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该决定,本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首次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破产管理人。

2019年11月15日,上海破产法庭裁定受理上海华信的破产清算程序,并于11月24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管理人”)。

2019年12月10日,为阻止个别债权人针对上海华信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的绝对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程序,经管理人申请,上海破产法庭按照香港法院的协助惯例,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信》(Letter of Request),说明上海华信在内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的身份和职权,由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以确保管理人拥有并可以行使在《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下的权利。管理人基于此《请求信》等材料,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上海华信的破产程序并提供协助。

经聆讯,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作出前述认可和协助的命令和决定,管理人取得实质上类似香港清盘人的权利。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与香港有关方面探索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司法协助的制度性安排,本案为此提供了案例参考和实务经验。据了解,上海破产法庭未来也将不断完善跨境破产司法协助与合作机制,为国际经济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