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召回如何在中国落地:进口食品、保健品召回过程中的“五个关键步骤”与“五个常见误区”

作者: 肖春晖 罗千

周一尧

2026 / 10 / 08

今年(2026年)以来,全球发生多起海外食品品牌全球召回事件,波及中国市场,引发关注。1月,瑞士雀巢因原料污染在多国启动预防性召回,其中71个批次产品涉及中国市场;5月,新西兰a2牛奶公司在美国市场启动召回;6月,美国Nara Organics婴配奶粉被美国FDA和CDC联合发布警报。同期,中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也发布了多封关于进口保健品的风险警示通告。

在监管侧,中国的食品召回监管框架也迎来大幅度更新。2026年1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2号,以下简称“2026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通过,将于12月1日施行。2月,针对近年火热的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6月,新修订的《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进口食品注册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调整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食品安全风险处置要求。

上述背景下,海外食品、保健品品牌的全球召回措施如何在中国市场落地,值得重点关注。

方达近年协助了多家海外品牌处理其在中国发起的进口商品召回工作。本文就将结合中国最新的监管规则与方达的实践经验,为海外品牌在中国市场实施召回时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一、海外食品(含保健食品)进入中国的两种主要方式

进口方式决定了召回路径。海外品牌在中国启动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召回,首先要看产品是通过哪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特别是在一般贸易进口与跨境电商进口并存的情况下,同一批次产品,可能会进入不同的监管链路,由不同的境内主体承担相应义务。

目前中国境内主要的食品进口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渠道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两种。

  • 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是指以一般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作为货物申报进口的食品。这一类进口方式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须在海关总署注册,进口商须向海关备案,货物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加贴中文标签后方可在境内销售。进入境内流通环节后,一般贸易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适用相同的食品安全监管规则。
  •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或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方式入境的食品。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的召回路径

(一)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召回中的各方角色

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境内总代理或经销商三方构成。

  • 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在海关总署注册,但注册只是产品能够进入中国的前提。实践中,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召回决定往往由境外生产企业作出,再由进口商负责在中国执行,双方之间的责任和费用分担主要依靠合同约定。
  • 进口商是中国境内食品召回的实施者。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召回情况报告所在地海关。进口商日常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召回时查找产品流向的基础。
  • 境内总代理和经销商负责配合。发现所售进口食品存在问题或者收到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消费者,并配合进口商完成召回。

(二)召回程序

根据前述监管规定,一般贸易进口食品召回的流程包括五个步骤:

  1. 进口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首先要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问题的来源可能是企业自查、海外生产企业通知,也可能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
  2. 进口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等级。
  3. 启动召回时,进口商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4. 召回公告向社会发布后,下游经销商下架产品,消费者可以办理退货、换货或者退款。
  5. 召回完成。一级、二级、三级召回应当分别在10日、20日、30日内完成。召回结束后5日内,进口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召回路径

(一)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召回中的各方角色

相比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涉及的主体略显复杂。过去,由于品牌方不在境内,电商平台只提供交易撮合,当发生民事争议或者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中国境内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先后出台了两份规范性文件,一是前文提到的《486号文》,二是2026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解决了这一渠道的食品召回长期缺少明确的境内责任主体的问题。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召回,主要涉及三个主体:

  •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跨境电商企业是在平台上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境外经营者,很多情况下是海外食品企业本身或其授权的境外经销商。根据《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事先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召回工作,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平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售食品,并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 受委托企业负责在境内执行召回。具体职责、费用分担由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通过委托合同约定,通常包括联系消费者、回收产品、办理退款和处理召回食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受委托企业应当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用于贸易或者营销的企业(如不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作为受委托企业。
  • 跨境电商平台负责督促。平台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风险防控,敦促其和受委托企业完成召回;跨境电商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平台应当暂停为其提供服务。

(二)召回程序

因为监管定位不同,根据方达与监管部门的交流,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召回,大致按以下顺序进行。

  • 跨境电商企业发现食品存在风险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受委托企业和平台。
  • 受委托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下架相关食品,并刊载召回公告。
  • 受委托企业为受影响的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
  • 召回结束后,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将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突发进口食品召回启动前的五个关键步骤

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事发突然,而中国境内启动召回时限最短的只有24个小时,企业难免手忙脚乱。我们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海外品牌在中国启动食品召回前,需要重点核查以下五个步骤,分享如下:

步骤一:风险识别与内部评估。境外生产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决策层需评估相关食品是否已通过一般贸易或跨境电商渠道进入中国市场;同步跟踪中国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最新公告,尤其是海关总署发布的暂停输华名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的消费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费提示与风险警示通告。

步骤二:召回等级评估与时限判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对应不同的启动时限。海外食品企业需要同步判断召回在中国市场对应的等级。

步骤三:明确境内主体。一般贸易渠道的境内召回主体为进口商或境内总代理;跨境电商渠道的境内召回主体为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事先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受委托企业,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步骤四:召回公告发布与渠道同步。根据2026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4条、第17条、第19条,召回公告应当载明召回食品信息、召回原因与等级、控制措施、退货处理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平台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刊载召回公告。

步骤五:执行报告与记录。召回完成期限分别为一级10日、二级20日、三级30日(自然日)。属于一级召回的应当每日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二级召回每5日报告一次;三级召回每10日报告一次。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到期日后6个月,且不得少于2年。

五、海外品牌进口食品召回容易踩的“坑”

进口食品召回是一项精细工作,涉及主体多,程序繁琐。一些海外品牌对中国法律和监管实践了解不够,处理召回时习惯按境外的做法行事,结果和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出现了偏差,无意间踩了“坑”。

以下便是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海外食品品牌常踩的五个“坑”,也提醒海外食品品牌关注。

坑一:误以全球召回代替中国召回。对于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食品,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依法实施召回;对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召回的,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无论是哪种进口方式,中国境内的法定召回义务都不会因为海外食品企业已发布全球召回而免除。

坑二:误以中国市场未销售为由不启动召回。一些海外品牌在发布全球召回时,因为产品没有在中国铺货,就认为中国市场不受影响,无需召回。实际上,即便海外食品企业没有一般贸易渠道,产品也可能已经由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上卖给了中国消费者。食品召回对象是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只要问题批次曾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售出,跨境电商企业(很多情况下即海外食品企业)也需要实施召回。

坑三:跨境电商企业未事先指定境内受委托企业。实务中,部分跨境电商企业未事先指定受委托企业,待召回发生时临时委托,影响召回执行。

坑四:对外发布“中国市场不受影响”的声明。境外召回发生后,海外食品企业为稳定中国消费者情绪,往往会声明中国市场不受影响。然而,如果事后又发现问题批次已通过某种渠道进入中国,海外食品企业不仅要补做召回,还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和舆论压力。2026年5月a2公司在美国召回奶粉时,海关总署在消费提示中只说明“暂未发现相关产品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同时提醒消费者核对通过跨境电商等渠道购买的产品,这种表述方式值得借鉴。

坑五:召回费用承担未事先约定。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食品的处理措施与费用支付方式是召回计划的必备内容。建议在合作协议中事先约定费用分担机制,避免后续民事争议。

六、对海外食品企业的日常合规建议

综合上述法律分析与实务经验,我们对海外品牌与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以下日常合规建议:

建议一:提前指定境内受委托企业和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企业应按照《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第1条要求,提前与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按照《486号文》规定,委托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境内代理人,或直接将负责食品召回的受委托企业作为境内代理人。

建议二:要求境内服务商(物流、仓储等服务商)做好产品流转记录。召回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境内服务商能否迅速查明问题批次的流向。境内服务商在日常出货时,应当把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与每一次入库、出库记录关联,并且覆盖口岸、保税仓、各下级仓。销售时,境内服务商的记录最好能够将批次对应到具体订单。

建议三:制定全球召回在中国落地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海外食品企业应当事先制定书面程序,明确全球召回发生后中国市场如何跟进,包括:境外召回信息接收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在中国启动召回的负责人,境内进口商/受委托企业的对接人,召回公告的起草和发布责任人,与监管部门对接的责任人,协助处理召回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结语:合规窗口期已开启

中国是许多海外食品、保健品品牌的重要市场。全球召回在中国能否顺利落地,关系到中国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将检验海外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能力。

2026年下半年至2027年上半年,是进口食品召回规则更新后的关键时期。如您的企业正在或即将开展进口食品业务,建议尽早针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加强跨境电商食品召回公告》评估自身召回的合规情况。

如需就进口食品召回合规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我们联系。